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选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根据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是指:
1.依行为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某些法律行为其性质决定必须及时地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允许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因此不得附条件。例如,票据行为主要功能为加速流通,因此不得附条件,否则票据行为无效。又如,撤销权、承认权、解除权及选择权等形成权的行使系单方行为,其设定目的在于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变为确定,因此,在这些行为上附加条件,则会使本来就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愈加不确定,违背该类法律行为设定初衷,因此,这些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2.所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www.daowen.com)
这主要是指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之解除、继承之承认与抛弃、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此类法律行为,一经附条件即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律不允许附条件。
《民法典》(总则编)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该条规定的是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是否成就,涉及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于法律行为条件的成就问题,当事人应当听任其自然发展,而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恶意地促成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成就,否则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为了防止当事人恶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法律规定了条件成就之拟制和条件不成就之拟制制度。
所谓条件成就之拟制,是指因条件成就而可能受有不利益的当事人,如果以不当行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其目的是制裁不正当行为,保护因条件成就而获得利益的当事人。所谓条件不成就之拟制,是指因条件成就而获得利益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行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不成就,其目的仍是制裁不正当行为,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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