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表示的概念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所追求的某种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简要地说,就是旨在达到某种特定私法效果的意思的表达。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追求一定私法效果,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因此意思表示系私人的行为,而且即便是私人的行为,其目的是发生一定公法效果时,则非此所谓“意思表示”。[17]
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凡表示必以意思作为前提,同时,意思如果不能以某种形式表达于外部,不为外界所了解,也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构成。“意思表示上的意思,指效果意思。表意者内心意欲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为内心的效果意思。即所谓真意。但此内心的效果意思,难以为他人所知。因此,法律上所谓效果意思,是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所谓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指从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18]所谓表示行为,则是指表意人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以使相对人或社会其他人可以获知其意思的行为,也就是表意人将其意思外部化的行为。
3.意思表示的形式
根据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的两种。《民法典》(总则编)第14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其中,明示是意思表示最经常、典型的形式,默示则是一种例外的形式。
(1)明示形式。所谓明示形式,是指用明确可知的方法直接表达意思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其一,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来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当面交谈或电话进行交谈等形式。这种形式直接明了,简便迅速,但当发生争议时,不易保存证据。所以,口头形式多用于金额不大或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其二,书面形式。指行为人通过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书面合同、书信、电报、书面遗嘱、证明文件等都可作为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明确肯定,可作查证根据,因此,凡较重要及不能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大多采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上述一般书面形式外,法律还规定了特殊书面形式,所谓特殊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除用文字符号书面表明其意思外,还必须依照规定履行其他法定手续,法律行为才成立的书面形式。其他法定手续包括审核登记、鉴证、公证等形式。
(2)默示形式。所谓默示形式,是指以非明示的、间接的、需要推理方能确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又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两种:
其一,推定形式。指通过行为人有目的和有意义的积极作为,可以确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比如出租人于租赁期满后继续收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可以推知当事人间愿意延续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二,沉默形式。指通过行为人的单纯不作为而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确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即单纯的不作为,为沉默。需要明确的是,单纯的沉默没有法律意义,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为意思表示的形式。《民法典》(总则编)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关于法定沉默形式,如《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再如,某甲送订货单给乙,事先约定一个月内若不作答,即视为订货,乙届时的不作为即属约定沉默形式。
4.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1)意思表示的生效。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通常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对于表意人与相对人的法律拘束力,涉及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对表意人与相对人的效力等问题。意思表示一旦生效,意味着该意思表示对于相关当事人发生了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总则编)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www.daowen.com)
依此规定,对于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比如当面交谈、打电话或在线即时通信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了解主义,即在相对人了解或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时生效。
对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即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以了解的状态。[19]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为非对话方式的一种形式,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比如,相对人指定了邮箱地址的,数据电文发送到该邮箱时就生效;如果相对人未指定特定邮箱地址,数据电文发送到相对人的任何一个邮箱时就生效。如果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民法典》(总则编)第138条和第139条分别对两种特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做了规定,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依此规定,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比如设立遗嘱,因无相对人的存在,无须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比如相对人为不确定的多数人时,以电视公告、报纸公告等作出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两种意思表示的情形,采取发信主义,即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处于表意人控制范围之外时便发生法律效力,而不问相对人是否收到。对于表意人来说,只要完成表意行为,意思表示就生效。
(2)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一旦生效,表意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意思表示加以限制、变更或者扩张。但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1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说,表意人要撤回意思表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在订立合同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承诺人若要撤回承诺,使合同不成立,撤回承诺的通知就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以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的阐述,亦即确定意思表示的意义和内容。
而要做到正确解释意思表示的含义、内容,就必须采取恰当的方法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
(1)文义解释。就是通过对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体系解释。就是把意思表示看作一个整体,意思表示的各个条款、内容看作是构成整体的部分,从各个条款、内容的相互关联、与整体的联系上来把握、解释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特别是当事人有争议的用语的含义。
(3)目的解释。就是按照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目的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尤其是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内容条款可以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
(4)习惯解释。就是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词句的含义存在疑义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进行解释。这里的习惯包括语言习惯、行为习惯、交易习惯等。
(5)诚信解释。就是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解释结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该解释不应被采纳。
《民法典》(总则编)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依此规定,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采取以文义解释方法为主,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
《民法典》(总则编)第142条第2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依此规定,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采取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