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1.有因法律行为有因法律行为也称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指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须以原因的存在或无瑕疵为要件的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行为的原因对不同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对于有因行为,如果原因不存在、无效,其行为也不成立或无效。需要明确的是,由于财产给付都是有原因的,因此财产法律行为一般为有因行为,但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立法也承认无因行为。

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此种分类,以财产法律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件作为标准。在这里,原因即法律行为的目的。“所谓给付原因,即效果意思中该给付旨在达成的典型交易目的。以买卖为例,出卖人给付标的物于对方当事人,其旨在达成的典型交易目的即收取该物的价金。”[11]

1.有因法律行为

有因法律行为也称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指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须以原因的存在或无瑕疵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原因欠缺,导致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原因瑕疵,导致法律行为无效。”[12]例如,买卖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须以买方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和卖方取得价款为原因,因而相互为对待给付,如果无买方支付价款之原因,则无买卖法律行为的成立。

2.无因法律行为(www.daowen.com)

无因法律行为也称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指以财产给付或处分为标的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或无瑕疵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原因欠缺、无效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票据行为就是典型的无因行为。例如,甲向乙购物,签发一张本票给乙,代现金之交付。后来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因某种原因无效,这时,该票据行为并不因此失效,而是仍然有效。在这里,作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买卖关系的成立与否、有效与否,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票据流通。另外,《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行为也是无因行为,认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其目的仍是维护交易安全。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行为的原因对不同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对于有因行为,如果原因不存在、无效,其行为也不成立或无效。对于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无效,其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仅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由于财产给付都是有原因的,因此财产法律行为一般为有因行为,但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立法也承认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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