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行为分析及实践应用

私法行为分析及实践应用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为法定要式行为。典型的法定要式行为为婚姻、遗嘱、票据行为等。近现代民法为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行为的形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以不要式行为为原则,以要式行为为例外。因此,《民法典》(总则编)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私法行为分析及实践应用

此种分类,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须具备法定形式或者约定形式为标准。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简称要式行为,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需依特定方式表示,或者在意思表示之外需履行一定的程序。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为法定要式行为。比如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36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典型的法定要式行为为婚姻遗嘱票据行为等。如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代书遗嘱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由一个人代书,并有在场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又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也为法定要式行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约定要式行为,例如,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须经过公证后才成立。

2.不要式法律行为(www.daowen.com)

不要式法律行为简称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依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形式就可以成立或有效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在古代法中,大多数契约行为都需要遵循特定的形式。近现代民法为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行为的形式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以不要式行为为原则,以要式行为为例外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得自由为之;而要式行为,非依法定方式者,原则上应为无效”。[10]对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采用规定的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因此,《民法典》(总则编)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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