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价值与制度:实现诉求

私法价值与制度:实现诉求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这一判断包含的基本含义就是个人自由。从个人自由价值到私法自治原则,再到法律行为制度,呈现为一个从价值到制度、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关系。按照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逻辑,只要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追求私权之变动,法律行为在事实层面就成立了。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法律行为制度的设计,始终与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私法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私法价值与制度:实现诉求

就立法价值而言,法律行为制度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平衡。首先,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这一判断包含的基本含义就是个人自由。人作为有意识能力、有理性的动物,其自由首先表现为意志自由,按照自己的独立意志去判断、去选择,在此基础上才有行为自由。作为法律行为基本要素的意思表示,其实就是个人自由意志的表达。个人通过意思表示与他人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通过义务的履行、权利的行使以实现所追求利益的满足,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就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说到底就是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维护。从个人自由价值到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原则,再到法律行为制度,呈现为一个从价值到制度、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关系。可以说,个人自由价值在民法中的集中体现就是法律行为制度,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现代私法的个人自由价值才在基本制度层面得到坐实,价值理性才获得了工具理性支持。

其次,法律行为制度也体现了社会正义价值。如果说,个人自由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法律行为成立层面的话,社会正义价值则主要表现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层面。按照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逻辑,只要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追求私权之变动,法律行为在事实层面就成立了。这里主要体现的是个人自由价值。但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否需要获得法律的尊重和维护,法律是否需要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目的实现,则又涉及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如果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所追求的利益目的,对他人和社会具有致害性,法律基于维护社会正义之考量,自不应使其发生法律效力。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中规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无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法律行为,法律在价值判断上给予否定性评价,以避免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有一个正当的边界,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对个人自由的适当限制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www.daowen.com)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法律行为制度的设计,始终与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私法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密切相关。而且,立法者如果偏向于其中一个价值,则另外一个必然受到制约,反之亦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需要在高度重视现代私法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合理设计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使得通过法律行为制度的实施,既维护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做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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