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法人组织的要素:私法的观点与实践

非法人组织的要素:私法的观点与实践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人组织的创设人对这些财产仍享有所有权(经营权)。如果不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就没有作为非法人组织而承认其主体性的必要。综上所述,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但从总体上讲,它比较类似于法人,因此称其为非法人组织、准法人等。可以说,法人是一种高级的组织形式,非法人组织则是低级的组织形式,两者同属于组织的范畴。

非法人组织的要素:私法的观点与实践

非法人组织一般具备以下要素(要件),也有称为特征:

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团体性)

即与社团法人一样,为人合之社会组织体。该组织体由多数人组成,且具有稳定性,即此人合组织不是临时的、松散的,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亦即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

2.具有自己的目的

与法人一样,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目的。此所谓目的,可以是非经济目的,例如发展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宗教慈善等事业等;也可以是经济性目的,如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亦即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对于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而言,就是有其经营范围。

3.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非法人组织,要实现其目的,从事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活动,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是其对外活动的物质基础。但与法人的财产或经费不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仅须非法人组织可以独立支配即可,不要求必须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而由非法人团体享有所有权。非法人组织的创设人对这些财产仍享有所有权(经营权)。即当非法人组织是合伙创设时,财产仍属合伙人所有,只不过在组织存续期间处于共有状态,当非法人组织系由法人单独创设时,其财产仍属法人所有,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此财产,但这些财产不能对抗创设人,创设人可随时增加或抽回非法人组织的财产,非法人组织终止时创设人当然地收回其财产。此与法人财产权大不相同。法人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

4.设有代表或管理人(www.daowen.com)

非法人组织,既然属于人合组织体,有一定目的,为实现其目的,当然应设立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实施法律行为。此代表人或管理人与法人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非法人组织,只要求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而对于法人,法律上则要求设有规定的机关,且对这些机关有严格的形式要求。

5.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这是非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或契约关系或一般松散集合的标志。如果不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就没有作为非法人组织而承认其主体性的必要。[34]

6.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独立的财产、经费使得非法人组织丧失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因而这种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对外交往而举债时,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经费足以偿债,则由其自身偿付债务;如其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则由其创设人进行偿付,创设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从民法理论上讲,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是第一秩序责任,即初步责任,其创设人的财产责任是第二秩序责任即次步责任。如合伙、分公司。

综上所述,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是人合性组织,有其组织机构,有其名称等。它又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又别于法人。但从总体上讲,它比较类似于法人,因此称其为非法人组织、准法人等。可以说,法人是一种高级的组织形式,非法人组织则是低级的组织形式,两者同属于组织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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