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的价值与制度:团体与人格,法人定义与特征

私法的价值与制度:团体与人格,法人定义与特征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包含了法人的团体性和人格性特征。团体被赋予人格,即成为法人。然而,合伙虽具团体性,但终系基于契约而成立,与个别当事人之人格、信用与财产有密切关系,仍未脱离个人色彩。易言之,应使人之集合体享有人格,成为所谓的法人。该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

私法的价值与制度:团体与人格,法人定义与特征

法人首先是团体,其次有人格,这是法人的两个本质特征。前者说明它首先是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人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个人,这是它有别于自然人的特征。后者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团体的特征。这两个特征混合在一起,就可以用最精炼的、最概括的语言给法人下一个定义:“法人者,团体人格也。”[22]

原《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包含了法人的团体性和人格性特征。《民法典》第57条对法人的定义性规定与《民法通则》相同。

团体本无人格,有人格者只是自然人。团体从无人格到有人格是法律及其理论进化的结果。团体之有人格,就是法人。人格是团体演变而成为法人的漫长历史进程中起决定性的法律因素。团体被赋予人格,即成为法人。

团体被赋予人格,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成为法人,其成因及意义,已如王泽鉴先生所云: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交易,满足个人社会生活之需要。唯两个以上之自然人为开设工厂、采矿、学术、传教、运动而从事具有共同目的之事业时,即面临应采何种方式之问题。首先值得考虑者,系成立合伙。合伙系契约之一种,当事人成为合伙人,最少须二人。合伙之目的在于经营共同事业,其种类无限制,营利性或非营利,长久性或暂时性,均非所问。值得注意的是,合伙虽为一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之合伙,赋予团体性(在合伙合同基础上形成组织体)。例如承认合伙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之区别,合伙之债权与合伙人之债权之区别,并设有入伙、退伙及解散、清算等规定。合伙既具有团体性,其成立无须践行法定方式,简便灵活,故采用者众,对于现代社会经济活动,贡献甚巨,自不待言。

然而,合伙虽具团体性,但终系基于契约而成立,与个别当事人之人格、信用与财产有密切关系,仍未脱离个人色彩。例如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部分,负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责任。可知合伙强调当事人之信赖性,适合少数人经营小规模事业,但以之经营大规模独立事业,尚不适宜,难以达成其共同目的。盖合伙者,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之主体,不能以其财产为其单独所有,不能设立机关为其执行事务,作为对外之代表也。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本身无独立财产,因而也意味着当合伙共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伙组织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合伙组织未能取得独立人格,而是合伙组织个人人格的组合。因此,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活动,需进一步强化人之集合之团体性,使其能够取得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及负担义务。易言之,应使人之集合体享有人格,成为所谓的法人。法人有不同种类,交易上最为重要者,系公司。

可见,团体之获得人格而成为法人,成为与自然人并立的第二类民事主体,是由于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决定的,是法律反映社会生活的现实和需要而赋予团体以法律人格的结果。(www.daowen.com)

“法人”这一用语最早为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在此之前,尽管立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但法人的实际形式却早已存在。早在罗马时期,法律便赋予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即寺院、慈善团体、待继承的财产等以独立的人格。当时有些法学家就已经注意到了除自然人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类民事主体。到了资本主义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商事组织尤其是公司大量出现及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学家们承袭了罗马法学家的观念,认为法人是一种自然人的组合,它的人格已经脱离了自然人的人格,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尽管法人这一形式早已存在,尽管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采纳了法人制度,但都没有给法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大陆法系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单行成文法中,存在着对“公司法人”的定义。

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给法人下定义的是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该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1964年修改后的《苏俄民法典》第23条规定:“凡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并承担义务,可以在法院、仲裁署或公断法庭起诉和应诉的组织,都是法人。”1991年底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于1994年10月21日制定了新的民法典,该法典第48条规定,凡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或者业务管理权,以这一财产承担自己的债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和行使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承担义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组织都是法人。

我国《民法典》第57条将法人定义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定义不仅明确了法人的真实含义,而且也揭示了法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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