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的调整方法: 补偿性财产责任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民法的调整方法: 补偿性财产责任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的这一调整方法主要是以补偿性的财产责任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私人性”决定了民事责任具有私法性质。民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私人性”决定了法律允许当事人预定责任的承担方式或者通过自愿协商方式确定责任的承担。

民法的调整方法: 补偿性财产责任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私人之间)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亦即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民法必须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需要在民法确立了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回答民法如何对这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私人属性决定了民法必须采取确立主体地位平等和尊重主体意志自由的基本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关系模式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并通过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救济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使其相互关系回复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完好状态。具体而言,民法的调整方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1.在民事主体地位方面,确认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

确立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是民法在法律主体方面的首要调整方法。确认主体的平等地位,是指民法宣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人格一律平等,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自其设立一律平等,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一律平等。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慈爱的目光下,每一个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世界”,言简意赅地说明了民法所采用的确立和维护主体平等地位的调整方法。民法通过确立主体间的平等地位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建立了前提,为排除不平等因素(特别是身份依附关系)介入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上,义务、责任的承担上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任何一方(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一方)都不得限制对方的权利,也不得恃强凌弱,强迫对方。

2.在法律事实方面,充分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

民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基本法律事实。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发生,其内容如何,如何消灭,应主要由民事主体依其自由意志而确定。在民事法律事实的确定上,民法着重规定了以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为核心特征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最主要法律事实。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建立起符合其意愿的民事法律关系,允许当事人通过自主、自愿的方式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并对其加以确认,从而保证当事人可以像蝴蝶一样自愿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决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可以使当事人在适法的情况下自行或者与他人协商设定、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以达到适应自主生活需要的目的。民法的法律规范大都是任意性规范,意味着只有在当事人对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进而影响民事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时,民法规范才以相关规定的方式对当事人的意思进行补充,以公平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www.daowen.com)

3.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是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才能使权利人权利得以实现,权利实现则意味着权利人利益目的的实现。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这一对矛盾中,民事权利始终是主导方面,民法所保障的重心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产生与承担都是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为最终目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工具或手段。民法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过程就是不断肯定民事主体的正当利益,并且使之权利化、法律化,严格地加以保护的过程。民法实际上为民事主体实际取得权利、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准则,最终建立起了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由于权利是标志着人的意志自由空间范畴,所以马克思指出:“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4.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

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模式为基础对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进行调整。如果权利主体正确行使权利,义务主体全面而恰当地履行了义务,则民事关系就会按照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设定的模式运转。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恰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侵害他人的权利,权利人滥用权利,则他们的行为就越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轨道,民法规范就需要以民事责任来规制其“越轨”行为,救济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使民事社会生活关系重新回复到正常运作的轨道。民法的这一调整方法主要是以补偿性的财产责任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私人性”决定了民事责任具有私法性质。在民事责任关系中,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当事人应当补偿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益损失,使受害人的权利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因此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民事责任旨在救济权利人受侵害的权利的特性决定了民事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不同于具有惩罚性的行政与刑事责任。民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私人性”决定了法律允许当事人预定责任的承担方式或者通过自愿协商方式确定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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