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概念的区分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民法概念的区分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注意加以区分。我国目前虽未颁布民法典,不存在形式民法,但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狭义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的一部分。民法广义与狭义之分因受到一国的民事立法政策和民商立法体例的影响而有显著不同。

民法概念的区分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注意加以区分。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与结构系统地把涉及民事关系的各项规范和基本制度加以有机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系统而全面地编纂民事法律规范,制定以“民法”命名的法典,贯彻民法的形式理性,是欧洲大陆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在法制改革上取得的一项伟大成果,也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重要标志。

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民法既可以表现为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律、法规,也可以表现为判例法、习惯法。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一个现代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民法,但不能没有实质民法。英美法系各国由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民法编纂活动,普遍没有形式民法,但是却有着丰富的以单行法律、判例、习惯或学说等为表现形式的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揭示的是民法在本质意义上的外延是什么,而形式民法是指民法完善而特定的表现形式。区别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有助于认识民法的渊源、民法部门的内容和体系。我国目前虽未颁布民法典,不存在形式民法,但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www.daowen.com)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指全体私法而言。狭义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的一部分。民法广义与狭义之分因受到一国的民事立法政策和民商立法体例的影响而有显著不同。在典型的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中,其民法是广义的私法。如《瑞士民法典》导编规定了法律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第一编人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章;第二编亲属法,包括婚姻法、亲属、监护三章;第三编继承法,包括继承人、继承两章;第四编物权法;作为法典第五编的《瑞士债务法典》,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各种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消灭、特别的债关系、债权的移转与债务承担等;第二部分各种契约;第三部分公司与合作社,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第四部分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账簿;第五部分有价证券。在采取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中,民法一般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此外,由于各国的立法政策不同,其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中都包括了亲属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甚至有些国家包括知识产权关系,但是有些国家将婚姻家庭法等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另行制定单行法。

一般而言,采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其民法是广义的民法,即全部的私法;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民法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是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不同与适用范围的差异而进行的划分。所谓普通民法,通常是指民法典,即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民法典统领所有的私法规范,是整个私法的普通法。相对于民法典而言,所有的民事单行法及其他规范都属于特别民法,即所有没有收入民法典,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等中的民法规范都属于特别民法。

区分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对民法规范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如果普通法与特别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民法的规定,即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普通法。对此,王伯琦先生指出,“盖以民法为普通法,所有私法上之关系,均以民法之规定为基本原则。例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个人间法律关系之法律,均对民法处于特别法之地位。除各该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仍应适用民法”。在我国没有制定颁布民法典的很长时间内,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一直发挥着普通民法的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颁布,《民法典》已取代《民法通则》,成为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普通民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