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正常的人际社会可以被区分为两个不同的社会空间:一个是平等的个人、团体之间相互往来的空间;另一个是因为公权力管理社会的人与团体,从而产生的不平等主体之间建立法律联系的空间。在平等主体交往的社会空间里,人与人之间都具有平等的地位,谁也不能强迫谁,人与人之间需要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建立法律联系。这个巨大而且具有基础性的、以平等和自愿为特征的社会空间就是法学上所称的“民间社会”或者“民法社会”。在民间社会以外,存在的因公权力管理社会而形成的具有权力服从性特征的社会空间,即立法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与社会中的人和团体相往来的空间,也就是法学生所称的“公共空间”或者“公权社会”。在人类社会被区分为“民间社会”(民法社会)与“公共社会”(公权社会)现实背景下,民法就成为人们在“民间社会”生活的基本社会规范。因此,一般而言,现行的“民法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中的一个部分”,即以特定方法调整“民间社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学者一般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将民法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8年《合同法》颁布后,学者一般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将民法的定义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颁布,该法第2条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了定义性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沿用了此规定。据此规定,可以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ww.daowen.com)
对于上述关于民法概念的表述,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与公共权力无关,涉及政府管理社会而形成的财政关系、税收关系等,均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类。人身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第三,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但范围宽广而且深刻涉及每一个个人和团体,是对“人”“物”和“权利”进行一系列规定所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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