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克顿(Pandekte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Pandecta。而所谓Pandecta,是指《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将此《学说汇纂》加以体系化的法学,称为潘德克顿法学,其所创立的体系称为潘德克顿立法模式(Pandekten System)。潘德克顿学说之所以能够转化为一种立法模式要归功于德国法学家的努力。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统一的趋势,统一的国家当然不可能和从前一样各地实施不同的法律,于是制定统一的法典被提上议事日程。而要制定统一的法典,首先面临的就是基本概念的澄清,当时许多学者认为,一个金字塔式的封闭体系,可以从简单的推理中得出逻辑上完全正确的法律规则。这些学者中,代表人物有萨维尼、普赫塔、邓堡和温德夏德。他们通过精心研究《学说汇纂》所用术语的真正语意,努力在法典中囊括显示社会生活中所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其努力的结果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终于直接运用潘得克吞体系的研究成果来进行构造。[6]因此,也有人将《德国民法典》称之为“潘德克顿民法典”。
正是由于潘德克顿学说体系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全面运用,使得该部法典广受赞誉,比如有人称它为“优良的法律计算机”“不寻常的精巧的金缕玉衣”“非常精密的法律的精雕细琢”“或许任何时候都是具有最精确、最富有法律逻辑语言的私法典”,等等。[7]潘德克顿式体系在《德国民法典》中的成功运用,对其后许多国家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深刻影响,大陆法系中的德意志法系国家大都采取了这一立法模式。
2.潘德克顿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中的集中表现:法律行为制度体系(www.daowen.com)
德国民法抽象化与体系化的典范是“法律行为”概念和制度。法律行为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派的独特创造。《德国民法典》在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立法技术可谓是登峰造极,因为,有了法律行为这一上位概念后,也就有了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等下位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抽象概念体系。正是由于法律行为概念体系的产生,使得《德国民法典》所代表的严格体系化的思维和立法技术,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就立法技术而言,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成就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体系。潘德克顿法学著作总论部分的两大支柱是民事人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理论包含了那些可以普遍适用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行为(结婚与收养)以及遗嘱等行为的一般性概念与原理。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一般性的概念与原理,潘德克顿法学家才觉得有必要在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权等具体制度之前加上一个可以容纳这些概念与原理的总论(总则)。如果没有法律行为理论,那么总则在民法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就很有疑问了,因为权利主体制度仍然可以像《法国民法典》那样置于“人法”之中。可以说,潘德克顿法学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奠定了民法总论的逻辑基础,并由此奏响了《德国民法典》总则诞生的序曲。[8]同时,对法律行为的抽象不仅仅是法律技术上的,它还有价值上的意义。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行为、遗嘱行为等虽然外观不尽相同,但通过“提取公因式”即可发现,其核心要素为人的意志,而意志的基本特质即为自由。因此,自由作为民法基本价值的提炼和法律行为制度体系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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