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制度与价值意义: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与逻辑操作

私法制度与价值意义: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与逻辑操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概念法学的这个特点可以说是和前一特点一脉相承的,或者说是前一特点的必然的结论。概念法学认为精深地界定各种概念,并将它们组织成一个连贯的逻辑体系是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终极目的。所以,在法的解释问题上,概念法学注重逻辑的操作,强调通过法典本身的文意来作出适当的理解。

私法制度与价值意义: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与逻辑操作

纵观学术界对概念法学的研究,概念法学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认识论的视角来看,概念法学体现了对人类理性能力的自信

这是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立法的明显特点。按照韦伯所言,欧洲的法律具备形式理性的特点,“法律的这种形式理性,使道德与法律、伦理的说教与法律的命令区分开来,它能保证个人和团体在相对宽泛的自由制度里活动,并使之可预料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3]法典化的内在逻辑显示了人们对把握世界、认识社会能力的自信,正因为如此,法学家才不遗余力地构建尽可能完美的法典,企图一劳永逸的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他们发自内心的认为,这是并非不可完成的,而是经过努力,完全可以制定出优良的法典。拿破仑当年在见到有人对其民法典加以解释的时候,曾经很生气,因为,当初他对民法典的确倾注了极大的心力,其愿望就是制定出一个无需作任何变动而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典。而且,拿破仑设想,他的法典“将是永存的。”持有这种信念的不独拿破仑一个,德国的法学家费尽心思地构建了一个精致的具有很高的立法技术的民法典,其内在的动机,仍然体现了一种对人类认识能力的肯定。但是,如果我们把眼光移向英美法系,情形却正好相反。英美的哲学传统与大陆不同,大陆是理性主义哲学的舞台,而英美国家长期以来则是经验主义占据中心地位。两种不同的哲学特质,明显地影响到了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英美的哲学传统是经验主义的,在这种哲学思想影响下,英美人必然会放弃编纂法典的努力,而把具体案件的判决权更多地交给法官。正如达维都德利菲尔德所言,“科学仅仅是对事实的整理和分类,具体案件的实际判决就是事实,它们只有在进入存在后才能被观察和分类,例如在判决作出后这样做。因此要求法律科学为未来制定规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换言之,法学家和法典编纂者不能对未知世界的人类行为进行分类并继而就它们制定法律,正犹如博物学家不能对未知世界的人类行为进行分类一样。”[4]

2.概念法学非常认可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

认为面对一个制定的优良的法典,只要是现实中发生的案件,总能从法典当中寻找到适用于该案件的裁判依据。所谓法律的漏洞,要么是不存在的,要么在立法之初就已经通过技术手段早已解决了。我们所需要做的只是发现而非创造,如果现实中出现了法律上没有涉及的案件,那只能说明我们未能发现法典中隐含的条款,而不能证明法典本身存在漏洞。通过法的解释、法律原则等技术性措施,完全可以有把握地说,没有什么疑难案件和法律上的“飞地”。概念法学的这个特点可以说是和前一特点一脉相承的,或者说是前一特点的必然的结论。因为,如果我们相信人的认识能力,相信人对未来世界变化的预测能力,我们就会对我们通过自身的努力,以法典的形式对未来作出安排充满信心,这看起来是顺理成章的。概念法学相信演绎法在法典编纂方面是不可缺少的逻辑工具,而且是一个不错的工具。

概念法学认为,法律科学的功能主要在于界定法律概念的含义,对法律概念进行精深地研究,就能获得全面的法律。同时,“概念研究”还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规则,并为补充现行规则的不足提供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概念研究”的方法不仅可以解释法律规则,而且还能帮助人们获得新的法律规则。概念法学认为精深地界定各种概念,并将它们组织成一个连贯的逻辑体系是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终极目的。正如卡尔·拉伦兹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说道,“借着将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涵摄于‘较高等’之下,最后可以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高的’概念之上。此种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最大可能的概观性,同时也可保障法安定性,因为设使这种体系是‘完整的’,则于体系范畴内,法律问题仅借逻辑的思考操作即可解决。”[5](www.daowen.com)

3.在法的解释问题上,概念法学注重逻辑操作

由于概念法学相信法学家构建法典的能力,因此,法典一般被认为是预先已经设计好了的人们所需要的规则,即使这种规则不那么明显,那也是可以通过解释来实现的。所以,在法的解释问题上,概念法学注重逻辑的操作,强调通过法典本身的文意来作出适当的理解。同时,概念法学还对体系解释的方法情有独钟,因为在概念法学看来,法典本来就不是一堆杂乱无章的规则组合,而是一个体系化的、结构上错落有致的规则大厦。每一个法律文句,都紧密地交织在特定法典体系中,真正了解它们的通路只能在瞻前顾后、不断章取义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具体制度的理解,必须将其放置在整个规则大厦中才能得其真意,任何一条规则的理解,如果脱离了法典整体,则对其解释必然会走偏。

4.法官应严格遵照三段论逻辑作出判决

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概念法学认为在法律所设定的范围之内,法官应当按照给定的法条,严格遵照三段论逻辑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即使遇到疑惑,也应当在探求立法者真意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解释,而不应当脱离法律自行其是作出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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