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发展的历史进程和阶段的差异,尽管在西方国家已经出现了所有权社会化的态势,也有人在惊呼契约的死亡,但就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状况而言,确立和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应当仍然是我国民法典的主要的任务。就像王伯琦先生曾经说过的那样,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说到底仍然是对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所不同的仅仅是基于某种目的而对权利的限制罢了。从法国民法典开始确立的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三大原则,时至今日依然是各国民事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尽管法律的目的开始向兼顾社会公共福利转向,但仅仅是兼顾,其保护个人权利的基本目的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所谓法律本位的转向,只是对以前的极端个人自由的修正,而非对个人自由的否弃,“契约的死亡”亦非真正的死亡,而是在新的意义上的“契约的再生”。认识到这一点,会帮助我们把握何者是应当坚持的基本价值准则,何者是应当兼顾的价值准则。否则就有可能会造成价值选择的迷失,认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也应当从一开始就从社会本位出发,而忽视个人权利和利益,将两者的关系本末倒置。
近代私法文化的核心价值是个人自由,现代私法文化的核心价值仍然是个人自由。在现代,社会生活情势发生了变化,由此引发了对近代民法的修正和发展,进而形成了现代民法,但这些变化并没有改变近代民法所确立的基本价值取向。民法作为私法,其性质决定了个人自由价值仍然是民法的核心价值,它并不因为民法的现代化而被否弃。私法素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而个人权利以个人自由为其价值本质。从根本上来讲,个人自由价值通过个人享有的各种权利而得以体现,或者说个人权利为个人自由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条件或手段。[11]个人自由这一核心价值取向,也是民法的私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与公法相区别的关键。在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之中,真正确立和切实体现个人自由这一核心价值,使得私法与公法的性质、功能及其价值取向能够得到严格区分,无疑对于培育人的私法观念和权利意识、维护人的自由权利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权利保护状况不甚尽如人意的客观现实,所赋予民事立法的必然使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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