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法典:私法价值与制度

民法法典:私法价值与制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以笔者所见,最为首要和重要的,乃是民法典的文化价值取向的确立,因为如前所述,法的价值取向是法典的灵魂。关于我国民法典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应当以现代私法的价值取向来确定,定位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恰当结合或者统一,就是以个人自由为基础,兼顾社会正义。

民法法典:私法价值与制度

可以想象,每个国家制定民法典时,立法者都会面对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即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基于人类文明发展之共性要求,借鉴人类法制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这应当是民法典制定的共识。但是,基于“法与文化的不可分割的事实”,又不可能照搬他国的民法典以制定本国的民法典。因为,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自身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变革,塑造了法律文化的品质。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9]

其实,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定位,决定了我们将制定出什么样的民法典。一部成功的民法典,不仅要在实质意义上反映私法的根本属性,其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具体国情的要求,而且本国的传统文化资源也能够被合理、充分地利用;也应当在形式意义采用科学的立法技术手段,使立法目的能够得以实现。但是,以笔者所见,最为首要和重要的,乃是民法典的文化价值取向的确立,因为如前所述,法的价值取向是法典的灵魂。在2005年4月的“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Okko Behrends教授作了以《市民社会和欧洲法法典化运动》为题的演讲,他说道:“法典化的重要标志在于其具有统一的科学精神。”[10]这里所说的科学精神,应当被理解为一个法典的价值取向或价值基准。

众所周知,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和确立了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私法原则,体现这些原则的私法制度的施行对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由经济的发展到了19世纪中叶之后,一些严重的问题开始出现,诸如资源被滥用、劳资的对立以及贫富悬殊的形成等,迫使各国对三大原则开始进行修正,在所有权领域出现了所有权社会化观念;极端重视个人权利的立法思想发生转向,开始重视公共福利;契约自由的绝对性受到质疑和消解。如今,在西方世界,最先制定民法典,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各个国家,其所奉行的民法理念基本上都得到了修正。那么,西方国家的这种法律发展路径,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而言,究竟有何种启示呢?总的来看,忽视人类法律文化、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肯定是不正确的,我们需要的是在审视和总结西方国家民法发展史,特别是近现代以来民法发展历史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既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既有国情,明确我国民法典的基本使命,进而确立我国民法典的价值取向。(www.daowen.com)

关于我国民法典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应当以现代私法的价值取向来确定,定位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恰当结合或者统一,就是以个人自由为基础,兼顾社会正义。个人自由价值和社会正义价值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呈现为相反相成的关系,两者既有相成的、一致的一面,也有相反的、冲突的一面。就价值内涵而言,个人自由价值所注重的是个人,社会正义价值注重的是个人关系、社会关系的和谐;个人自由价值所要求的是个人需求和利益的极大满足、个性的充分展开,而社会正义价值则要求对其给予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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