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的价值意义与制度呈现

私法的价值意义与制度呈现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现代私法文化价值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之间的差异和张力明显存在,两者形成相互排斥的关系,对此关系如何协调和处理,使之达成融合,的确是一个既现实又重要的问题。

私法的价值意义与制度呈现

根因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状况,重视乃至确立私法价值对于我国民法法典化非常必要。中国在其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在经济上,一直坚守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重农抑商是其奉行的主要策略;在政治上,实行的是封建专制体制;在观念上,自由、权利、平等等这些私法制度赖以确立和发展的文化观念前提,则一直付之阙如。在近代,中国所推行的法律改革和法典编纂,不是中国社会自由发展的结果,也不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制于西方列强的外来干涉,被推到了近代化的历史漩涡,被动强加的结果。因此,我们所能看到的是,虽然有私法制度的逐步建立,但能够与之匹配的私法文化价值理念和基本精神却并未得以建立和形成,造成了制度建构缺乏文化基因的格局,进而出现了法典的制定及实施与其所应当体现的价值理念之间的脱节状态。

我们所能看到的历史事实是,西方社会经历过的文化改革和观念革命,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一直未曾出现,因此私法所应当包涵的价值意蕴,自然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难觅踪迹。显而易见,在缺乏相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作为导向和支持的情况下,去建立法律制度,难免会陷入迷茫;就连评价制度本身好坏的价值尺度和标准,也只能付之阙如。对于中国而言,由于私法文化传统的缺乏,则更是如此。因此之故,在我国推进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之中,对私法文化价值的重视和研究显然具有根本性意义。

我们强调私法价值的确立,是说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私法制度只是一个方面,对于作为私法制度内在精神的文化价值的重视,则是不可或缺的另一个方面,如此才能够解决私法制度的价值理性问题,否则即使制度建立起来了,也将是缺乏灵魂的。建立现代私法制度,有赖于现代私法文化价值的指导,否则所建立的制度就不是理想的制度。而且,由于法具有教育和引导功能,所以从长远的意义上讲,私法制度只有在体现了现代私法文化价值时,才有可能在其施行中发挥这一功能,使现代私法观念为社会大众所认知,并内化为其精神理念,进而使得制度的施行获得更多的文化观念认同和支持。(www.daowen.com)

当然,正确处理移植和继承的关系,亦即现代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互衔接、相互适应的问题,也是在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冲突问题。现代法律文化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集团权力为本位;现代私法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为个人自由,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注重维护集体、团体利益,难以发现私法文化的潜质。由此可见,现代私法文化价值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之间的差异和张力明显存在,两者形成相互排斥的关系,对此关系如何协调和处理,使之达成融合,的确是一个既现实又重要的问题。对此一问题,本文认为,应当首先确定基调,这个基调就是弘扬和倡导现代私法文化价值;同时兼顾传统,就是尽量照应和传承我国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在更大程度上的吸收和借鉴,是我国现代私法文化建构的必然路径,而并非是继承传统,这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私法文化的基本精神、价值理念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必然结果。从我国有限的私法制度建构史来看,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起草到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制定,乃至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民商事立法,就足以说明这个道理。而在今天,面对我们要建立和推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就更应如此。与此同时,要立足于中国实际,以解决中国问题为着眼点,注重本土性、传统性,寻求我国传统文化中曾经有用并且可以继续发挥作用的私法文化因素,挖掘我国传统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资源,并加以改造、利用,努力建构一种能够融现代私法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道德、习惯,协调一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私法文化,并以此新型私法文化价值取向为指引,建构我国的私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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