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民法法典化的演进史中,作为资本主义时期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积极回应了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趋势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和体现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价值理念,使得这些价值理念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而得以落实与呈现,最终使得民众的利益确认、保障获得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正因如此,艾伦·沃森才对《法国民法典》作出了如此评价:“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6]
而且,在《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民法典,依然以市民社会的价值诉求为其精神基调。由于“《德国民法典》表达了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所有的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与平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自由处分,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来处分其财产。”[7]在价值观上做到了与其产生的时代和社会环境非常适切的选择,因此,其作为20世纪典范性的民法典,而被编纂民法典的多个国家所效仿。正如罗伯特·霍恩在他的《百年民法典》一文中所提及的那样,《德国民法典》对其他一些国家民法典编纂发挥了重要影响作用,“《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引起了国际上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的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我们邻近的国度里,《德国民法典》则是通过推动和影响其法学研究的方式来发挥其作用的。”[8]正如民法学者所周知的那样,霍恩对《德国民法典》的评价是符合事实的,是中肯的。因为在德国民法典之后,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而且这些民法典均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只是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显而易见,凡是在世界民法史上占据举足轻重地位,乃至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发挥过重大影响作用的民法典,都有其价值预设,并将它作为法典编纂的起点。这一点在研究和审视各国民法典编纂史时,如果稍加注意,便不难发现。法国民法典制定在自由主义上升时期,其作为这一时期民法典的典范,在制定之前,资产阶级革命的理念,诸如个人、自由和平等等价值理念就早已内化为人们内心的确信,个人的主体地位及其平等性成为人们观念中的共识。人摆脱了宗教的束缚之后,就被认为可以与上帝直接对话。既然所有的个人均可直接面对上帝,那么每个人就是平等的,正是通过对这种宗教教义的改造以及向世俗社会的过渡,才催生了人人平等的价值观。(www.daowen.com)
个人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观念,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民法典制定的主要遵循。但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来的,是对这一思想观念坚守的些许松动。生产的社会化发展,资本的集中,带来了社会关系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雇佣者与劳动者等之间,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的平等的市场地位逐渐丧失,经济实力上的悬殊状态加大,这些状况的出现,导致个人意思自治这一早期民法所确立的原则发挥作用的空间被大打折扣。在此情况下,仍然坚持僵化的抽象平等人格显然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导致现代民法开始发生转向,转向兼顾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共福利,而不是将尊重个人自由极端化。回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现代民法认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负担相应的义务,提出了所有权社会化的主张,并成为后期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的主流观念。学者们甚至呼吁,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实现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其实,无论是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还是所有权负有义务,均反映了民法在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维护的基础之上,使得个人权利和社会正义尽量获得平衡与协调。而这正是体现了民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社会变迁中努力促进社会正义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