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所谈到的法的价值,也可以称为法律文化的价值,因为文化是以价值作为核心的。就民法而言,就是私法价值,或称之为私法文化的价值。私法的价值就是民法的价值,这是因为民法是私法的基础和主要构成内容,私法的价值主要是通过民法体现的,在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下,民法就是整个私法。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私法的价值所指称的就是民法的价值,两者可以在同一意义上来使用。对于我国民法法典化而言,私法价值构成民法的灵魂,而民法典的编纂、民法法典化又为私法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方式和途径。
私法价值之所以构成民法典的灵魂,是因为没有了这个灵魂,民法典就会丧失生气。民法典肯定要有其价值诉求,不存在不表现任何价值的民法典。同样,民法典如果未能设定和体现适当的私法价值,则一定不是成功的民法典。因此,对于各个国家的民法典编纂来说,不可缺少的步骤便是价值的合理设定,在法的诸多价值中选择和确定适合于本国民法典的价值。
法典乃理性化的产物。“民法法典化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它具备两种理性品格:一是形式理性,即法典;二是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3]民法乃市民社会之基本法,市民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由民法来规范,市民社会的交易基础由民法来构造。就民法法典化的价值理性而言,必然要求民法必须反映市民社会的本质要求及其规律性,承认市民社会的成员,即个人的独立人格和主体地位,尊重个人的权利,承认个人生活是不可干预的,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建构一个公权力不得干预的私人自由活动空间,除非存在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外来强力不得干涉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自由。[4]公民个人是构成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单元,而国家利益不过是全体公民个人利益的一种集中体现,因此公民个人及其利益也是法律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在私法中,居于基础的地位的是个人利益、个人权利,私法的根本任务就是尽其所能的确认和维护个人权利,因此之故,才有了孟德斯鸠的至理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5](www.daowen.com)
在当代,要称得上现代国家,就必须做到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社会的安定和繁荣,也只有在人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获得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需要明确的是,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客观上存在着差异,但尽管如此,从现代文明国家的意义上观之,各个国家民法在价值理念、基本精神以及维护私人基本权益方面,还是显得十分趋同和一致的。合理确认和充分保护权利,乃现代法治之精神,而确认和保护权利,则与民法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紧密的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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