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的价值与制度呈现:推动民法法典化的理性要求

私法的价值与制度呈现:推动民法法典化的理性要求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本次民法典编纂,新中国共组织了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这次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所启动和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应该说是第五次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民法典的编纂或者民法法典化,意味着要将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相关制度、规则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排列组合,形成具有逻辑性的制度、规则体系。民法典的编纂自然也不例外,所要求的依然是形式理性。

私法的价值与制度呈现:推动民法法典化的理性要求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的第二部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第四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明确讲到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是以中共中央决定的形式,明确要编纂民法典。这也意味着,我国民法的法典化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众所周知,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本次民法典编纂,新中国共组织了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这次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所启动和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应该说是第五次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至于我国编纂民法典或者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或者现实意义,学者们一般认为:一是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的需要,二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三是推行民主政治的需要,四是克服民事立法碎片化的需要。

民法典的编纂或者民法法典化,意味着要将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相关制度、规则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排列组合,形成具有逻辑性的制度、规则体系。法典的特点是注重形式理性,即注重逻辑性和体系性。

法典化既要重视形式理性,也要重视实质理性。(www.daowen.com)

理性支配下的人为制度设计,是法典化的特征。现代法以形式理性为其重要品性,法典的编纂其实就是法追求形式理性的过程。民法典的编纂自然也不例外,所要求的依然是形式理性。“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是韦伯对法的理性的经典区分。所谓形式合理性,是不包含价值判断的纯客观的、形式的合理性,合乎逻辑以及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与法的形式合理性不同,法的实质合理性则意指立足于某一理想、信念的合理性,具有主观性。形式合理性以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为根本特征,是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以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诉求为特征,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形式理性是现代法律的一个必要的条件,体现形式理性的要求,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认识到的是,法典化不仅需要注重形式合理性,而且应当重视实质合理性。法国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就认为,法的价值和法的技术为法学研究的两个关注点,而不是仅关注其一。日本法学家星野英一也认为:“一般来讲,不限于民法,可以说所有法律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当我们要设定某项规定时,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我们首先要确定,为什么要设置这些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当然构成其前提。此时,我们头脑中有可能已经存在一定的方向和理念,也有可能要重新考虑以什么理念,换言之,基于何种价值判断作出规定。”[1]法律所要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中,依星野英一的说法,第一个就是法的理念或者法的价值判断。由此可以看出,法的价值理念、价值判断,也就是实质合理性,对于法律的制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解决法的价值判断问题,明确法的价值取向,是法律制定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前提。对此,台湾学者方迪启表述了相同的观点:“如果规范与价值判断之间有任何联系的话,在我们看来,这种关系全在下列事实:规范若要有效,必须以相关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因此,价值研究应先于规范的研究。”[2]

以上认识对于我们的启示是,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亦即在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之中,研究乃至确立民法典所应追求和体现的价值,即解决其价值判断、价值取向、价值理性、实质合理性的确立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