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由一些原子式的个人组成的需要的体系。由此可以看到市民社会的三个要素:原子式的个人,需要及其满足,由需要和满足而结成的联系与合作。原子式的个人是市民社会的主体,需要的满足是价值,相互合作是社会。这三个要素中都体现着个人自由和正义价值。
首先,市民社会的个人是原子式的个人。原子式的个人意味着个人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可侵犯的。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个人成了目的,就是说个人成了价值本身,也因此个人不可侵犯、不可损害。由此也就引出不损害他人的正义价值和原则。可见市民社会的个人作为原子式的个人,其蕴含着自由和正义相统一的价值意蕴。
其次,市民社会是个人追求需要满足的体系。市民社会的个人是追求自己欲望、需求满足的人,欲望、需求的满足就是价值,具体来说就是“幸福”价值。幸福价值体现的是人的自由,是人在自然面前的自由。因为幸福就是人对财富的占有、消费和享用,这意味着人在自然面前的自由。在市民社会中,人们将自己的需要满足作为价值时,就会忠实于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法学阶梯》首页就提出来私法的三个古典公式:“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他人,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部分。”这里的“为人诚实”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不自欺,也就是自由地去生活,但同时要做到“不损他人”。如前所述,不损他人其实讲的就是正义价值。在市民社会中,个人享有追求自己需要满足的自由,但同时要做到无损于他人的自由和利益,就是在享有自由的同时还要兼顾正义。(www.daowen.com)
最后,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有机合作的体系,其所体现的是正义价值。在市民社会中,原子式的个人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而是联系更加紧密和有机。因为市民社会是交换分工的体系,自己的产品只有与他人的产品进行交换,才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如此原子式的个人就联系起来了。“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同时,还应看到的是,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是平等、公平的,是符合正义要求的,也就是要符合“等价交换”原则。正如罗尔斯所主张的,市民社会的价值秩序是“正义优先于善”。就是不损害他人优先于帮助他人,帮助他人是善,不损害他人是正义。私法将正义作为其基本价值,正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市民社会的价值和秩序。
以上四个方面既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说明了由市民社会的本质规定性和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而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的私法,其价值取向——个人自由与私法正义及其统一,不过是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在法的价值层面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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