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自由与私法正义: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个人自由与私法正义: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民社会具有自主性,是说市民社会的存在、运行和发展不以他律性的国家权力为支配原则,而以自身的本性和原则为活动法则。因而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其人格是自主人格,同时也为其自主决定承担责任。市民社会的自调性意味着个人的自治、自律。因而,个人自由对理性的包含意味着个人不损害他人,意味着正义。而私法正是以个人自由和正义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的。

个人自由与私法正义: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市民社会具有自主性,是说市民社会的存在、运行和发展不以他律性的国家权力为支配原则,而以自身的本性和原则为活动法则。这实质上是说市民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是自主的,是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自己是自己的根据,而这正是黑格尔所说的自由。因而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其人格是自主人格,同时也为其自主决定承担责任。

市民社会的自调性意味着个人的自治、自律。个人的自治、自律标志和体现着个人自由。而个人能够获得自治、自律,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政治条件,即摆脱政治国家的支配和控制;二是理性条件,个人只有理性能力提高了,才能具备自治、自律的内在主体性根据。近代欧洲的启蒙运动就是配合市民社会而兴起的现代性运动,其特征就是理性主义。因而个人的自治、自律总是与理性相连的,个人自由和理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自由价值要求理性,理性成全个人自由价值。(www.daowen.com)

个人自由与理性的内在关联蕴含着现代私法的另一个重要价值——私法正义。私法正义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不损害他人,自治、自律作为个人自由的体现,其意就是不损害他人。受理性支配的人不是盲目的,能够用自己的理性去承认和尊重他人的利益。因而,个人自由对理性的包含意味着个人不损害他人,意味着正义。康德在其所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就是将个人自由和正义联系起来界说正义的,他指出所谓正义或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得以并存、协调的条件之总和,主张个人自由就理应主张正义或权利,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法国《人权宣言》也是在正义和自由的关联中来界定自由的:“自由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而私法正是以个人自由和正义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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