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是市民社会的重要规定和特点,意味着前者优先于后者,独立于后者,其实质是个人对于政治国家的优先和独立。不仅如此,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观念是,“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并为市民社会服务。个人利益与自由,只有在市民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并形成对政治国家的限制。”在市民社会形成以前,个人受政治国家的支配和统治。亚里士多德将人看作政治的动物,其关于人的定义中已经蕴含着政治关系、政治国家对于个人的优先性。这一思想为政治国家对个人的统治和支配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亚里士多德这一理论发起攻击的首先是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他认为,人在自然上并不是政治的动物或城邦的动物,因为在政治共同体、城邦之前还存在着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是独立、自由、平等的,每个人有着自我保护和自我珍视的本能。这就是说,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先于政治共同体,先于国家。与霍布斯类似,启蒙思想家们都承认和预设了政治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这种理论作为价值学说,它所要建立的价值就是自由平等的个人对于政治国家的优先性。而且,这种理论在启蒙时代之后的思想发展中,也获得了保持和发展。
市民社会优先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个人是自由平等的个人。这样一种价值理念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才能够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得以坐实,这个制度就是权利制度,这个法律就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的私法。也正因如此,私法也被称为权利法。作为制度的权利就是自由平等的个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平等自由而与政治国家进行对抗的资格和武器,私法中的权利制度正是将个人自由和平等价值理念坐实于个人现实生活的根本制度。(www.daowen.com)
与上述市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及其法律制度相反的是,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不可能生成市民社会及其价值和制度的。就如同马克思所说的中国古代社会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国家权力之外的其他社会层面是没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可言的,自然市民社会也难以形成,从而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平等自由的个人也就无法生成和存在。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市民社会这一基础,因此个人及其自由的价值观念无以形成,也就不可能产生以维护市民社会的成员的自由权利为根本宗旨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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