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私法的社会基础。谢怀栻先生说:“近代民法是在市民社会里形成的。在西方国家,民法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普通法。”私法的价值——个人自由和私法正义的统一——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性质和需要决定的,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可以通过市民社会而得到说明。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译作“文明社会”“公民社会”等。它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近现代社会思想家共同使用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是指一种不同于国家构造的社会形态。市民社会不仅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社会,而且也是与身份社会相对应的社会。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将“伦理”部分分为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其意是说,市民社会是由家庭演变、过渡而来的,但其既不同于家庭,又不同于国家。市民社会之所以既不同于家庭又不同于国家,其原因在于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系,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黑格尔认为,在家庭中,个人作为其中的成员,是从属于家庭这个群体的,其地位和作用是由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决定的,是没有个人意志独立的人。独立的个人及其权利观念,只有在家庭解体时才能够出现。这其实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然经济下人的依赖关系的解体,身份社会的解体,是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关系的过渡。完成这个过渡时,个人才能获得独立性。这个过渡的标志就是由家庭这样一个身份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过渡。可见,只有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才能够成为独立的个人。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还有学者对于市民社会的内涵概括地更为具体:“所谓市民社会,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的观点,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社会组成。”(www.daowen.com)
从对市民社会的论述中可以分析、概括出市民社会的一些特征。从这些特征中可以看到市民社会的价值诉求,同时也可以看到反映这种价值诉求的市民社会的法,即私法的价值诉求。市民社会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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