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

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统一的法律价值的现代性也是在同传统社会法律价值和后现代法律价值的区别中体现出来的,它们是不同性质的法律价值。后现代文化和法律价值虽有其合理之处,但对于我国来说则是不合时宜的。立足于建立和发展现代文化和现代法律的需要,我们应排斥的恰恰是后现代主义文化及其法律文化思潮,确信、确立和发扬以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统一为核心的现代法律价值。

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

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统一的法律价值的现代性也是在同传统社会法律价值和后现代法律价值的区别中体现出来的,它们是不同性质的法律价值。通过比较和区别,才能深刻具体的认识和理解现代法律价值所具有的现代性实质。

传统法律价值,尤其中国传统法律价值有四个特点:一是家族本位主义。法律以家这个集体为基本单位和价值内容。在此个人只是家这一基本群体中的一分子,毫无独立性可言。“中国文化的最大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上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39]作为传统文化载体之一的法律是不以个人及其独立性为价值的。二是等级主义。法律以维护等级制度为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法律对明贵贱、别亲疏的“礼”的维护上。这样法律就把个人安置于等级秩序、差等格局之中了,因此个人的自由也就彻底丧失了。三是特权主义。法律以维护特权为要务,对于同样的现象区别对待,没有平等,因此也就没有自由。四是否定个人私利。强调无私无欲、废私存公,“存天理,灭人欲”。这样就否定了个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传统法律价值的这些特点,集中到一点,就是对个人权利、个人自由和正义的无视和否弃。现代法律价值及其私法价值是同传统法律价值根本对立的,其核心是不同于传统法律价值的作为个人权利的个人自由及其与社会正义的统一。

后现代法律文化是同后现代文化相一致的。后现代文化是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西方后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来临而出现的文化潮流。其特征是反中心论、反二元论,主张对传统的现代的价值进行解构,是反现代主体性的文化。这种文化反映在法律价值上就是对现代法律所维护的个人自由、理性等价值全面质疑。后现代文化和法律价值虽有其合理之处,但对于我国来说则是不合时宜的。后现代主义法律价值观起码有两个错误:一是价值的迷失。就是没有搞清楚植根于我们时代的符合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价值坐标或标准是什么,不能从这一坐标出发去衡量和取舍各种价值,而是带着一种随意性和主观好恶来取舍价值。这样所选取的价值取向就是不确定的,也是无根基的。二是主体的误置。就是把今天中国所处时代的主体误置到西方后现代那里去了,不是以中国现代主体为出发点思考问题,而是以西方后现代主体来思考问题。这样就出现了在中国尚未发展个人权利、自由时就批评个人权利、自由了。这种主体误置的谬误,胡适就曾针对排斥科学的言论批评到:“中国此时还不享有科学的赐福,更谈不上科学带来的‘灾难’。我们试睁眼看看:这遍地的乩坛道院,这遍地的仙方鬼照相,这样不发达的交通,这样不发达的实业——我们哪里配排斥科学。”[40]今天我们哪里配排斥个人权利,排斥个人自由。立足于建立和发展现代文化和现代法律的需要,我们应排斥的恰恰是后现代主义文化及其法律文化思潮,确信、确立和发扬以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统一为核心的现代法律价值。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6页。

[2]〔美〕列奥·斯特劳斯著:《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0页。

[3]〔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张立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7—8页。

[4]刘云生:《民法与人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373—374页。

[5]〔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6]David E.Bernstein,Freedom of Contract,George Mason University Law and Economics Research Paper Series,http://ssrn.com/abstract_id=1239749,2011年12月5日访问。

[7]In Frisbie v.United States,157 U.S.160(1895)

[8]〔英〕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顾肃、刘雪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19页。

[9]〔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4页。

[10]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1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中译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36页。

[12]〔法〕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13]〔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页。

[1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71页。

[15]转引自刘军宁主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0页。

[16]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

[17]转引自刘军宁主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10页。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9页。

[1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www.daowen.com)

[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9页。

[21]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22]Isaiah.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 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126.

[2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24]D.D.Raphael,Problems of Political Philosophy,2nd ed,rev.and enl.,Atlantic Highland,NJ: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1990,p.113.

[25]〔美〕J·阿德勒:《六大观念—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陈珠泉等译,团结出版社1989年版,第194页

[2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3页。

[2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3—254页。

[28]袁祖社:《社会秩序·制度理性·公正理想——西方思想文化中公正观念之范式沿革(上)》,载《唐都学刊》2007年第5期。

[29]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9页。

[30]黑格尔认为现代性价值是在“客观精神”从“家庭”向“市民社会”的过渡中形成的,而“市民社会”是以个人自由为基本原则的。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三编第一、二章。马克思从哲学和社会形态演进的总体客观角度揭示出现代性价值的基本精神,认为现代价值取向是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人的独立性也就是人的自由。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3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5页。

[3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3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0页。

[3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0页。

[35]〔比〕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6页。

[36]转引自李兴耕等编:《当代国外经济学家市场经济》,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37]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2—783页。

[38]罗肇鸿、张仁德主编:《世界市场经济模式综合与比较》,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3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259页。

[40]葛懋春、李兴芝编:《胡适哲学思想资料选》(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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