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价值与现代经济结构的关系的分析中,同样可以看到法律价值的现代性在于法律对于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价值的肯定和确认。同样,私法价值的现代性与现代经济结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表现在现代私法价值与现代经济结构是相互规定,相互促进的。
1.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作为现代私法的价值是现代经济结构的本质反映
现代经济结构的主要形态是市场经济,而私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私法对于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基础的和主要的调整作用。私法要担当好这一使命,就必须反映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规律性。关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内容德国经济学家维利·克劳斯指出:“社会市场经济方案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个性自由、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益。”[36]个性自由、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益是现代市场经济普遍必然的内在要素。在这三者中间,最重要的是前两者,可以说有了前两者也就有了经济效益。一个没有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的市场经济模式是不可想象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社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市场经济的价值必须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之中。因此,既然市场经济是以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为基本要素和要求的,那么现代私法就自然应将其上升为法律的基本价值。
2.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这一现代私法的价值对现代经济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www.daowen.com)
现代经济结构的产生和形成原因,以往的理论更多是从经济因素本身加以解释,这是不够的。除了经济因素,还应当看到法律因素。对此一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现代经济结构起源的前提条件是工业新权贵和直接生产者都要摆脱旧社会的特权和人身依附的束缚,获得自由。没有自由和平等权利,现代经济结构无法形成。[37]而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维护的,没有确认和体现个人自由、平等、社会正义价值的现代私法的存在,现代经济结构难以形成。
现代经济是以追求效率、效益和资源有效配置为目标的经济,而这种经济目标的实现是同现代法律密切相关的。当着私法将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作为其基本价值时,有效的经济目标才能实现。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和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充分地证明了这一问题。他们的理论都说明,作为法律价值的个人自由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经济功能,因为当法律确定这一价值时,人们才会产生为创造和维护自身利益而奋斗的积极性,从而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有人从“科斯定理”中引出这样的理论:“保护产权的法律先于个人利益动机(获取利益或保障已有利益);个人利益动机先于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从而最终使设计良好的法律制度导致经济上的高效率。”[38]良好的法律就是把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以及社会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的法律,赋予这种价值的法律是现代性的法律,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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