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的含义与制度:自由权的哲学与法律解析

私法的含义与制度:自由权的哲学与法律解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在使用自由一词时,必须区分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权。理论的圆融与否当然是重要的,但鉴于完美理论的不可企求,而法学必须迅速给出一个关于自由权的可以操作的定义,以便以此作为指导来设计自由权法律制度。这一定义表明,自由权的享有者应承担守法的义务,因为,没有绝对不受约束的自由,同时自由权是一种自主行动权,这里的自主行动既包括积极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消极意义上的不作为。

私法的含义与制度:自由权的哲学与法律解析

出自拉丁语liberlas的“自由”一词,原意是自我服从,就是不屈从于外界的力量,从各种来自外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和意愿、需求行事。《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自由的涵义解释为不受约束、控制或限制。《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解释是,所谓自由是免于外来的控制,免于所有除有法律正当施加以外的约束。由此足见自由一词承载了人们太多的理想诉求和社会意义,以至于美国政治家帕特里克·亨利说,“我不知道别人会怎么做,对我而言,不自由,毋宁死。”[8]作为文明社会中社会大众必须一体遵循的规则,法律不是对个人自由的剥夺,恰恰相反,法律是“自由的科学”,[9]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之所以愿意遵守法律,并不是人们不热爱自由,而是“为了保障自由,我们才是法律臣仆”。[10]因此,“国家的法律和人民的自由是并行不悖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1]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大众的自由,而大众的自由又必须以服从法律为代价,二者之间并行不悖。

虽然自由是一个响亮的口号,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却是从来没有统一过。如霍布斯曾说,自由的意义是说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有的思想家从天赋自由的意义上来定义自由(如康德洛克就是),有的则强调自由的意志,如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倡导一种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观念。马克思主义一般认为自由是一种对必然的认识,自由是人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改造主观世界而追求到的东西,自由并不是摆脱规律的约束,这是做不到的,自由就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利用规律来为一定的目的而服务。而当代哲学萨特则把自由和存在看成是一体的,他说,“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成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12]现代自由主义大师伯林则把自由定义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做……的自由”。后者是指人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思想大师们对自由的多种定义,均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自由的丰富内涵,具有其特定的思想理论价值。但是,任何定义都是不完美的,完美的定义永远存在于未来期待之中。面对霍布斯把自由定义为“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我们的问题是外界是指什么,是外在于个人意愿还是包括其能力,“障碍”一词也太过于含混,障碍是来自于行动者本身还是之外?如果我不能为所欲为,是否意味着我是不自由的?而马克思的自由观是一种理论的宏大叙事,所谓“利用规律来为一定的目的而服务,”这里“一定的目的”是要加以限制的,如果对任何人的任何不问正当与否的目的的服务都理解为自由权的行使,则这种自由是经不起伦理上质问的。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的独特之处在于,提醒我们存在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和决定性因素,这种自由观揭示了存在和存在的环境之间的密切关系。从这个方面而言,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这种自由观没有区别所有的存在,亦即,如果存在和自由是一体的,则自由问题便和存在互为一体,如此自由的价值便也同时被消解了。(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在使用自由一词时,必须区分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权。前者是一种形而上的自由理念的探讨,这类探讨的意义在于揭示自由之所以为自由的本质特征,至于实践中能否变为一种相对可行的操作规则,这个问题一般不属于哲学家的关注重点。哲学的功用在于提升我们的思维能力,并非在于给予我们可行的处理问题的具体对策。它的成果通常表现为思想而非规则。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权则不能停留在纯粹的形而上的层次,法学在给自由权下定义时,更多的是从一种现实的后果及操作性方面加以审查。理论的圆融与否当然是重要的,但鉴于完美理论的不可企求,而法学必须迅速给出一个关于自由权的可以操作的定义,以便以此作为指导来设计自由权法律制度。基于这样的思考,笔者认为,自由权就是主体所享有的在法律范围之内自主活动的权利。这一定义表明,自由权的享有者应承担守法的义务,因为,没有绝对不受约束的自由,同时自由权是一种自主行动权,这里的自主行动既包括积极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消极意义上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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