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益追求促进社会公正
现代法制建立的前提之一是对个人利益正当性的肯定。这种对个人利益正当性的肯定充分体现在私法当中。因为,私法以权利的形式确认和保护私权主体的私人利益,这是私法的基本使命。在私法看来,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利益需求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对利益的追求,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基于这种对利益追求正当性的认识,私法将人的利益转化为各种权利,并对应于相应的义务,通过确认权利以确认利益,通过促使义务的履行以保障权利或利益的实现。
正是因为现代私法对于个人利益正当性的观念认同,才为个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促进社会的公正创造了前提条件。这是因为,私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私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是追求自身利益满足的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总是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彼此之间总要打量计较、反复权衡利益得失,而最终的结果则是在交易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对于双方都有利的公正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承认利益追求的正当性,非但不会破坏社会公正,反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2.利益追求推动经济发展
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之本性,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尤其对市场经济而言更是如此。在西方社会,对于营利与利益的合理性之确立经历了一段艰辛的历程。希腊时代的亚里士多德将财富分为两种:由劳动所获得的自然的财富与由商业所获得的人造财富。前者是为了家庭的延续而作为生活目的存在的真正的财富,后者是为了追求财富而作为手段的伪善的财富。因此,从事商业获利是将手段作为生活的目的,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更是人类邪恶产生的原因。中世纪的经院学家主要是沿着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思路来批驳商业。但由于无论是世俗君主还是教会都需要金钱的支持,比如中世纪的“十字军东征”迫使教会不得不求助于商人。商人得以在教、俗两大势力的夹缝中生存下来。中世纪后期,随着“利润中性说”观念的普及,连教会都开始积极地保护商人的营利活动以及利益,比如经院学者托马斯·阿奎那就曾为商业辩护。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时的法律也开始倾向于商人,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当时的法律不仅保护商人的营利所得,而且还保护大量伦理上被视为“非法”的收益。中世纪对高利贷的承认是商法保护营利所得的一个转折点,“13、14、15世纪期间,在欧洲进行的商业活动无计其数并飞速发展,终于冲破了不准谋取利息的禁令。贷款的运用额如此之巨大,卷入其中的商业活动常常如此之彻底,以至于人们最终公开要求获取利息,再也不用处心积虑地掩饰了。大约15世纪时,对于金钱的全新认识越来越普遍,人们开始理解到:钱本身就具有增殖力。”[4](www.daowen.com)
近代以来,尤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整个社会都在颂扬营利精神。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人类本性上的普遍动机,即自爱心,在适当的引导下,会通过追求自身利益所做出的努力来增进公共福利。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个人的追求利润的活动在满足交易双方的同时,间接地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孟德斯鸠指出:“当每个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5]这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赢行为就是功利主义者所讲的帕累托改善,这样的行为是有效率的行为。因为,“一个行为,只有、而且也仅仅只有在行动者所可能做的其他任何替代的行为都不会带来更高效用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行为。”[6]关于个人利益追求会产生社会利益提高的效果,可以举一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一个人要卖自己的一辆旧自行车,估价50元,另一个人想花100元买一辆旧自行车。俩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75元成交。买者认为自己赚了25元,卖者也认为自己赚了25元。将这个故事放大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生与运营。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利益是人们交易的驱动力,自由则是市场交易的最好选择。
3.利益观念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传统社会一直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乃至以后的许多年。其实,对利益的追求是符合人性的。利益动机产生于人们的自然需求,因为人首先必须存活,而存活的基础就是应该保有社会资源以及个人利益。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无穷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市场的高度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刺激了人们对于利益的欲望。人的欲望无穷,但社会资源却是有限的,因此,如何平衡社会人等之间的资源分配及利益归属是一个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有一系列的社会机制来进行推动,其中最为重要的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以及社会分配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我国一直在致力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可以看到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得以确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摆脱了过去“一穷二白”的社会局面,整个社会的财富激增,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以提高。民主政治体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开始趋于完善。但是,作为现代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利益分配机制或者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开始出现了许多社会矛盾,长此以往,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就会受挫,整个社会发展会变慢甚至会倒退。和谐社会的提出不但不遏制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反而鼓励人们在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取自己的利益。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欧阳淞对此有自己的解读,他撰文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其重点是要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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