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文化的内涵与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

私法文化的内涵与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理解私法文化的内涵,首先要明白文化、法律文化与私法文化的各自的意义与逻辑关系。如前所述,在法律文化体系中,私法文化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私法文化最能体现生存与生活的真谛。现代私法文化既注重个人自由,又兼顾社会正义,追求既保障个人利益,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作为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主要规范商主体的营业行为。商主体的营业行为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核心,因此,商法必然会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私法文化的内涵与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

要理解私法文化的内涵,首先要明白文化、法律文化与私法文化的各自的意义与逻辑关系。文化可以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其功能在于实现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共存问题,而要实现共存,一方面涉及社会价值观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生活实践的问题。只有价值观与社会实践的统一才可以营造一个正义的社会,而文化就是一个存在于价值观与生活实践的桥梁,在文化的统率下,正义社会才会得以实现。

在实现正义社会的过程中,法律则是最为重要的文化因素,所以,我们也可以这样说,西方文化在本质上是规则文化或法律文化。文化学者古列维奇指出,西方社会人们相信“法律是世界秩序中的一个稳定因素,就像宇宙本身一样是永恒的、不可毁灭的。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没有法是不可想象的。……‘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Ubi societas,ibi jus),任何生物,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则,这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一切都具有的不可割舍的属性(因此,人、动物甚至无生命的物体都必须对违反这种法则承担责任)。……这种自然法则就被解释为神权统治下宇宙的普遍规律”[1]法律文化的精神以文化为基础,是在法的领域对文化价值诉求的体现和落实,实现了法律的价值与制度之间的贯通。西方人之所以选择了法律文化而不是道德作为核心意识形态,是因为他们看到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存在的很大不足:首先,道德被认为是一种“软”制度和自律规则,能起到作用靠的是人们的良心、声誉及认同感,而本身无强制力;其次,它具有不确定性,经常会因为人的禀性、环境而发生变化,作为一种地方性制度,对于有着共同文化背景的社群来讲,能起到较强作用,而超出一定社区界限,力量便会减弱;最后,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象征力量被逐渐消解,致使这些“内在制度”的作用也部分地受到了削弱。相比而言,法律作为由社会共同体的权力机构设计并自上而下推行的外在制度可以克服内在制度的上述缺点。因为,“法律所负有的特殊任务之一,就是把支离破碎的道德环境,重新组合成一个结构严密的社会统一体。”[2]所以,社会发展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持。

如前所述,在法律文化体系中,私法文化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私法文化最能体现生存与生活的真谛。英国法制史学家梅因指出:民法文化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典范,民法与刑法规则的比例反映出了一个社会的现代化与文明化程度。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的研究成果印证了这一点:“法的其他部门只是从民法的原则出发,较迟并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的,民法曾经长期是法学的主要基础。”[3]现代民法文化(即私法文化)集中体现了现代法律文化的精神,即重视个体人格及其行为的自由与权利的保障。现代私法文化既注重个人自由,又兼顾社会正义,追求既保障个人利益,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私法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基础,是实现人的自由、利益的法律,从这个角度而言,私法中蕴含了现代文化的真谛,与现代文化的精神最为契合。所以,正义社会与私法的基础与要求不相冲突,于一定意义上二者之间具有相互映照与支持的作用与效果。私法所要实现的理想是正义社会所主张的民主法治的社会;私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的精神;私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私法规范市场经济的目标就要使其充满了活力;公序良俗是私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基于社会化之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也成为当代私法新的关注点,私法开始注重对于动物的保护以及对社会财富浪费的杜绝。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私法是与正义社会最具有亲和力的,正义社会的与时俱进都在私法中有所体现。(www.daowen.com)

作为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主要规范商主体的营业行为。商主体的营业行为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核心,因此,商法必然会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社会,没有一个人能完全离开商主体的营业活动,他要么是营业活动中的一员,获取利益,要么就接受商主体的服务,从而满足其生存。这就决定了商法在现代社会逐渐取得重要地位。商法由于是现代社会的“产儿”,其与现代法律文化的精神必然是契合的。

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交易的主体是商人。商人或商事主体要实现交易,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交易的自由,交易能够自由,才能使商事主体自主决策,以获取利润;二是交易的安全,要使交易能够持续进行,则必须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基于此,传统商法的价值取向也就体现在了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两个方面,目的是既保障商人的利益,又维护交易的秩序。但是伴随经济发展,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形成一些新的社会问题,诸如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日益加剧,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破坏等等,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这种状况,商法就需要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必要的修正。现代商法在既有的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价值的基础上,增加和强化商事主体的社会责任,其目的是使商事主体在从事经营并获取利润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推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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