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文化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其价值意蕴

私法文化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其价值意蕴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我国当下的私法制度建构的紧迫需要和重中之重是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笔者认为,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应成为我国民法典的灵魂,民法典应以个人自由和私法正义的统一为文化价值基准。确立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取向为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文化价值基准,有利于克服价值迷失和主体误置之弊,切实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与和谐。

私法文化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其价值意蕴

缘于上述基本认识或逻辑思路,笔者认为,研究我国现代私法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单纯的制度层面,只在工具理性上下功夫,忽视价值理性这一根本问题。而应该将其放置在整个现代文化、现代法律文化、现代私法文化的背景之下,探寻与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相一致的现代法律文化以及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诉求,为我国私法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民法典的编纂确立价值基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科学的立法技术的运用,依照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基准构造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即私法制度,使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理念在我国的私法制度中得以体现和落实,如此的私法制度才具有现代性,也才能够编纂出具有现代性的民法典。

笔者认为,按照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维方法,对于私法文化的研究应由现代文化价值到现代法律文化价值再到现代私法文化价值的逻辑思路展开。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通过对于文化和现代文化问题的探讨,展示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为现代法律文化及其价值的研究提供逻辑前提。

对文化的含义、特征等问题,尤其是对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问题的探讨,目的是为现代法律文化、私法文化及其价值的讨论提供理论铺垫和语境前提。关于文化范畴,存在各种界说,但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方法分析,文化,是指人类生存和进化的特殊过程、方式及其结果,文化也可以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文化具有社会性、历史性、民族性、继承性、开放性、选择性、创造性等特征。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是以个人为本体价值、以理性为重要价值,现代文化是个人和理性相统一的文化。

其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其与文化的关系,现代文化对于现代法律的影响,以及由此形成的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诉求,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存在和隐帅于法律现象内部,是一种普遍而稳定的集体意向,即态度、思维和观念,是人类社会组织和合作中安排秩序的观念。法律文化作为普遍的整体文化价值意义的符号或显现系统,其内在精神是由文化的价值和意义系统所规定的。现代法的精神是由以个人和理性必要张力为核心的现代文化价值意义所决定的,法律的理性化、形式化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和要求,法律的现代性和现代化的文化价值内涵是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结合。

其三,与私法构成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一样,私法文化在整个法律文化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揭示现代法律文化价值的基础上,探讨现代私法文化及其价值取向是私法文化研究的核心内容。

通过对私法和公法划分的源起的考察,可以看出,这种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私法和公法的划分,不仅有其法律结构形式上的意义,而且蕴含着私域独立、私权神圣、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私法中蕴含了现代文化的真谛,赋有利益的正当性、权利的基础性、交易的普及性等属性。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自然经济、专制政治以及轻视私人利益的观念之下,不可能形成与现代文化以及现代法律文化价值诉求相契合的私法文化。

现代私法文化以个人自由为根本价值,又兼顾正义价值,以个人自由和私法正义的统一为其价值取向。个人自由是指具有主体性的有生命的个人不受束缚的自主权利和状态,而私法正义即市民社会的正义所要解决的是个人和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之间关系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这一价值取向可以从现代性价值、现代经济结构的角度加以分析,也可以通过与后现代法律价值之比较以及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考察等方面而得以说明。现代私法文化的个人自由价值在民法中具体表现为平等、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在商法中表现为营业自由原则;私法正义价值在民法中表现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商法中则是交易安全原则。

其四,研究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问题,其最终的落脚点是我国私法制度的建构。而我国当下的私法制度建构的紧迫需要和重中之重是中国民法典的编纂。那么,我国民法典的文化价值基准应当如何确立,现代私法文化价值如何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现,怎样才能赋予我国民法典以现代性?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以至给出答案,是私法文化研究的落脚点。

如前所述,编纂民法典的首要任务是确立其文化价值基准。笔者认为,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取向应成为我国民法典的灵魂,民法典应以个人自由和私法正义的统一为文化价值基准。这样的民法典才具有现代性。确立现代私法文化的价值取向为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文化价值基准,有利于克服价值迷失和主体误置之弊,切实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与和谐。

当然,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内容还是方法都具有一定的交叉性、综合性,不宜拘泥于某一学科领域或某一种理论学说进行研究,会涉及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领域及其有关理论观点和素材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3—154页。

[3]〔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张立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7—8页。

[4]方迪启:《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97页。(www.daowen.com)

[5]参见杨震:《法治秩序的私法文化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4期。

[6]参见王利民:《论法律文化与民法文化》,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8期。

[7]参见吴治繁:《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当代民法文化构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2期。

[8]参见戴少杰:《法治启蒙与制度反思——一种民法视角的初步分析》,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参见邱本:《论私法观念的更新》,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5期。

[10]参见孔庆明:《论私法与私法文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

[11]参见刘美希:《私法理念研究》,2006年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http://dlib.cnki.net/kns50/detail.aspx?dbname=CDFD2007&filename=2007041488.nh,2012年5月4日访问。

[12]参见马长山:《现代性与私法文化精神》,2004年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http://dlib.cnki.net/kns50/detail.aspx?dbname=CDFD2005&filename=2004135293.nh,2012年4月12日访问。

[13]参见张海峰:《中国民法文化的现代化研究——以转型时期的背景考察》,2008年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http://dlib.cnki.net/kns50/detail.aspx?dbname=CMFD2008&filename=2008162064.nh,2012年5月4日访问。

[14]参见曹诗权等:《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1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3—154页。

[17]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洪佩郁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一卷第一章第二节。

[18]转引自傅永军:《法兰克福学派的现代性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19]〔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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