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价值与制度建构-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

私法价值与制度建构-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现代文化的真谛蕴含在私法之中,私法与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最为契合。而在这一过程中,对现代私法文化的研究与借鉴则显得最为重要。分歧的缘由自有多种,其中最为根本者,则在于对我国私法制度的文化意蕴、价值取向未必形成一致的观念态度。法学研究的这种状况,不仅制约着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研究水平,而且势必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尤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造成不利影响。

私法价值与制度建构-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

法律文化体系中,私法文化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私法文化最能体现生存与生活的真谛。英国法制史学家梅因曾指出:民法文化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典范,民法与刑法规则的比例反映出了一个社会的现代化与文明化程度。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也认为,民法是法学的主要基础,各个部门法都是从民法的原则出发而发展起来的。[19]民法和商法同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其制度体系涉及对社会成员基本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涉及对于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和秩序的确立和维护,涉及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立的基础问题。因此,关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研究现代法律和法律文化,就应尤其重视对于私法文化的研究。现代私法文化是对现代法律文化的精神的集中体现,其功能表现在对个体人格及其行为的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其价值取向表现为既注重个人自由,又兼顾社会正义。可以说,现代文化的真谛蕴含在私法之中,私法与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最为契合。

我国传统社会由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政治上推行集权专制,以及轻视私人利益和权利的观念等原因,形成了与现代文化的价值追求判然有别、大异其趣的文化传统。在这样的文化土壤之中,不可能生长出与现代文化的诉求相契合的现代法律文化,更不可能形成以张扬个人自由为根本价值、以确认和维护私权为基本目标的现代私法文化。在这样的传统文化基础之上,要建立现代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反思、检讨和扬弃传统文化,借鉴、吸收现代文化和法律文化的精神实质、价值内核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培育和建立现代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而在这一过程中,对现代私法文化的研究与借鉴则显得最为重要。因为如前所述,私法是整个法律的基础,私法文化也是整个法律文化的基础。这不仅是由于私法在整个社会的规范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对于社会关系发挥着基本调整作用,更由于现代私法及其文化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精神本身就构成了现代法律及其文化的基础,而且其与整体的现代文化的价值诉求也是相契合的。因此,研究现代私法文化,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对现代法律文化的基础的研究,而贯穿其中的根本精神依然是现代文化的精神。

当今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主政治的推行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对现代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关注和重视前所未有。与之相应,私法即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也日益受到重视,我国迎来了民商事立法的繁荣时期。围绕各种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立法和司法机关、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均表达出了良好的愿望,但同时亦呈现出诸多的观点分歧。分歧的缘由自有多种,其中最为根本者,则在于对我国私法制度的文化意蕴、价值取向未必形成一致的观念态度。当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缺乏相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作为导向和支持时,就会陷入迷茫;对制度本身的评价也会失去价值尺度。对中国这样一个缺乏近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尤其是私法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对私法文化价值的研究就更具有根本性意义。(www.daowen.com)

但是,我们在民商法学界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种景象:学者们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制度、规则,而少有关注制度、规则后面的文化意蕴和价值理念的。法律究竟要体现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法律的文化内涵应当是什么,通过法律的施行又要向社会传达什么样的文化信息?如何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培育社会大众的现代文化观念?等等,对于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在民商法学的研究中较少有人问津。这样就造成了民商法学研究中的就制度谈制度、就规则谈规则的僵硬局面。就法学研究中盛行的比较法研究方法而言,也停留在制度和规则层面,鲜有人去揭示制度和规则后面的法律精神,所谓比较大体上是一种缺乏文化价值尺度的比较。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的文化和文明成果,少有法学研究者去关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未必能进入法学研究者的视野,成为法学理论的思想养料,进而也很难为法律制度所吸收。法学研究的这种状况,不仅制约着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研究水平,而且势必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尤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造成不利影响。当下,在笔者看来,民商法理论的研究就存在着这种问题。

私法的源头在罗马法。据有学者考证,古罗马私法在形成时期就深受古希腊哲学的影响。私法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总是紧随人类文化与文明发展步伐,反映时代精神的。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就是例证,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成果,将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形态的东西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认,进而加以维护。可以这样说,站在历史的角度看,从启蒙运动工业革命,西方社会的每一次进步,不仅是观念的、政治的、经济的进步,而且是法律的进步。因为这种进步、发展所带来的时代精神、文化价值观念已融入法律制度之中,或者塑造了某一时代的法律,赋予法律以时代性。从另一个角度看,被赋予时代精神的法律,又以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了这种时代精神,使时代精神转化为一种法律制度,并通过该法律制度及其施行而教育人、引导人,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反观我国,传统社会的状况已如上述,我们未曾经历过西方社会的文化改革和观念革命的历程,私法所应当包涵的价值意蕴在我们的传统中难觅踪迹。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之下,如果再置现代私法文化于不顾,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上要建立起现代私法制度体系,似乎有些勉为其难。即便是通过移植、借鉴的方式建立了,也是缺乏灵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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