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制度而言,文化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正如卢梭所认为的,在政治法、民法、刑法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最重要的第四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治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都是系于此。”[15]卢梭在这里所说的风尚、习俗、舆论,其实就是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文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力量,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并不表现为某种思想或理论,而是一个民族全体成员的集体无意识或集体意向。因此,研究法律问题,便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自身,而应当跳出法律,即所谓“求本真于法外”。而尤其重要的是对于法律的文化背景、文化意蕴的研究。
文化作为人的本质、类的特性,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独特存在或社会现象。恩格斯曾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意味着人类社会向自由迈进了一步。[16]因此,对于人类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的研究,便不可脱离文化这一大背景,而应将其放置在文化的视野或语境之下加以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与人相互之间形成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实现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共存是文化的功能。而人类要实现共存,既涉及社会价值观的问题,也涉及生活实践的问题。价值观与社会实践的统一是营造一个正义社会的基本前提条件,而文化就是价值观与生活实践相统一的桥梁,因此要实现正义社会,就离不开文化的统率作用。而在实现正义社会的各种文化因素中,法律是最为重要的文化因素。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法律文化是文化整体中的一个部分,法律文化和文化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整体的性质决定部分的性质,具有某种性质的文化结构体系决定着法律文化的性质,有何种文化模式就有何种法律文化。文化是一内在的普遍意义系统或“意义之网”,法律文化是这一“意义之网”的显现和具体化。正是因为法律与文化呈现为这样一种关系,因此研究法律,就应将其看做一种文化现象,置于文化的大视野之中。而在现代社会,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则需要在现代文化的视域之下来进行。(www.daowen.com)
那么,什么是现代文化,其与传统文化有何区别?国外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的现代性理论给了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区别的内在实质是现代性,其核心在于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在文化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正如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袖哈贝马斯所言,不同价值领域的彼此分离化(differentiation of spheres of value)是现代性的核心所在,也是“理解世界的方式”上的“传统”与“现代”的基本分野。[17]这就意味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区分的核心是价值,具有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的文化也因此成为赋有现代性的文化。就现代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律制度的关系而言,理应是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决定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诉求,而现代法律制度的建构又是在制度层面对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诉求的体现和坐实,如此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被赋予现代性。
哈贝马斯在其《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系统阐明自己的现代性思想,他指出,过去一个世纪比任何其他世纪都更使我们领教了非理性主义的恐怖,因此我们更加依赖于一种秩序性理性观念。他认为,秩序性理性及其民主法治制度文化构成现代性文化的极其重要内容。衣俊卿教授也认为,“从内在规定性来看,现代性特指西方理性启蒙运动和现代化历程中所形成的理性的文化模式和社会运行机理。换言之,人类迄今为止最深刻的社会转型(包括精神飞跃和制度更新)发生在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折,即现代化。现代性就是西方工业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生成的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验本性和自然本性相对的一种理性化的社会运行机制和文化精神,它代表着渗透到现代社会所有方面的本质规定性。”[18]以此而论,从文化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区别在于:传统文化是以群体和非理性为本位和核心的,而现代文化是以个人和理性及其结合为本位和核心的。传统文化以维护群体利益为目的,这种群体往往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虚假的集体”,更有甚者则将此“虚假的集体”人格化为最高统治者个人。因此,作为文化一部分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在为文化的本位即群体服务时,便转化为最高统治者个人服务,于是,权大于法、法乃帝王之具的局面就势所必然地出现了。因此,在传统文化基础上不可能产生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只能产生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在我国,要真正实现以法治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构建现代法律制度,就必须以现代文化及其法律文化为前提和基础。这个现代文化的基础,在笔者看来就是以个人和理性为本位的文化。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不过是这一文化在法律领域的对象化和具体化而已。现代法律文化中的价值诉求、基本原则、制度规范等,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都源自个人和理性这个文化内核或价值基点,否则,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无从理解、无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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