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文化研究的意义:揭示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私法文化研究的意义:揭示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文化因素对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4]在中国,研究私法文化价值的问题之所以必要,根因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状况。中国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实行的是重农抑商的发展策略,政治上是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私法制度确立和发展所需要的权利、平等、自由等文化观念在中国的历史上一直处于空缺。对中国这样一个缺乏私法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

私法文化研究的意义:揭示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卢梭在其所著《社会契约论》中写道:“在三种法律政治法、民法刑法——引者注)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治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都是系于此。”[1]卢梭在这里所说的风尚、习俗、舆论,其实就是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可见,文化因素对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文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力量,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并不表现为某种思想或理论,而是一个民族全体成员的集体无意识或集体意向。因此,研究法律问题,便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自身,而应当跳出法律,即所谓“求本真于法外”。而在此当中,对法律的文化背景、文化意蕴,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文化作为人的本质、类的特性,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是同自然界、动物界相区别的一种独特存在或社会现象。恩格斯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2]因此,对于人类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的研究,便不可脱离文化这一大背景,而应将其放置在文化的视野或语境之下加以认识。

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文化是文化体系或整体中的一个部分,文化和法律文化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部分的性质由整体决定,法律文化的性质是由文化结构体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文化模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文化是一内在的普遍意义系统或“意义之网”,法律文化是这一“意义之网”的显现和具体化。正是因为法律与文化呈现为这样一种关系,因此,研究法律,就应将其看作一种文化现象,置于文化的大视野之中。还应看到的是,文化的核心是价值,现代文化的价值意蕴决定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诉求,而现代法律制度的建构又是在制度层面对现代法律文化的价值诉求的体现和坐实,如此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被赋予现代性

法国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认为法学研究的关注点有两个,即法的价值和法的技术。星野英一说道,“一般来讲,不限于民法,可以说所有法律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当我们要设定某项规定时,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我们首先要确定,为什么要设置这些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当然构成其前提。此时,我们头脑中有可能已经存在一定的方向和理念,也有可能要重新考虑以什么理念,换言之,基于何种价值判断做出规定。”[3]星野英一所谈到的任何法律都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其中第一个就是法的理念或者按照星野英一的说法叫作法的价值判断。由此可见,价值判断在法律的制定中的重要意义,法律的制定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法的价值判断问题。台湾学者方迪启也指出:“如果规范与价值判断之间有任何联系的话,在我们看来,这种关系全在下列事实:规范若要有效,必须以相关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因此,价值研究应先于规范的研究。”[4](www.daowen.com)

在中国,研究私法文化价值的问题之所以必要,根因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状况。中国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实行的是重农抑商的发展策略,政治上是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私法制度确立和发展所需要的权利、平等、自由等文化观念在中国的历史上一直处于空缺。中国社会在近代所推行的法典化过程,并非中国人民在自由发展基础上的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中国被西方列强推到了近代化的历史漩涡,被动强加的立法。由于缺少文化基因,虽有私法制度逐渐建立,但与之相匹配的私法文化价值理念和基本精神并没有建立起来,使得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与其所应当体现的文化价值理念处于脱节的状态。

中国的传统社会未曾经历过西方社会那样的文化改革和观念革命的历程,私法所应当包含的价值意蕴在我们的传统中难觅踪迹。当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缺乏相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作为导向和支持时,就会陷入迷茫;对制度本身的评价也会失去价值尺度。对中国这样一个缺乏私法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对私法文化价值的研究就更具有根本性意义。

我们今天讲私法文化价值的确立,是说我们不仅要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私法制度,而且要重视作为这种制度的内在精神的文化价值,就是要解决私法制度的价值理性问题,否则单纯的制度是缺乏灵魂的。没有现代私法文化价值作为指导,难以建立理想的现代私法制度。而且,只有体现现代私法文化价值的私法制度,才能够在其施行中发挥教育和引导功能,培育社会大众的现代私法观念,使制度的施行获得更多的文化观念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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