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猥亵的孩子更需要家庭的支持
接案时间:2019年10月16日
当事人基本情况
夏某,男,13岁,学生,家庭条件优越,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一个妹妹,性格开朗,爱好广泛,学习成绩优秀。
事由概述
接到本案例时,已经是事发后两个多月了。
2019年3月份,新学期开学后,为提高成绩,家长给孩子请了一个在校大学生当家教。有一次辅导完功课后,天气不好,家长就让家教留宿一晚,和当事人住在一个房间。在睡到半夜时,当事人感到被家教触摸身体,感到不安,但没有反抗,随后发生猥亵。第二天,当事人感觉很不安,就跟家长说,以后不要请家教了,但是并没有说原因,这个请求没有被家长同意。
时间又过了一个多月,有一次辅导完作业,家教又以天气不好为由留宿,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这一次当事人再次提出不请家教,可是妈妈不同意,才说出了实情。当事人让妈妈报案,可是妈妈认为与家教相处的关系挺好,就没有报案。
当事人对于家长的做法很不满意,感觉对自己的保护不够,于是有了情绪,学习成绩开始下滑,学习状态也不好。家长看到这些情况有些着急,在5月份报了案,家教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当事人的状态一直不好,开学时,没有去上学,而是向检察院寻求司法保护。为此,检察院转介至12355服务台,寻求专业心理干预。
处理流程
本案共干预了三次。
第一次,心理状态评估。在本次工作中,主要是向当事人了解案发的情况、当事人的受害程度、心理伤害程度、当事人面对侵犯时作出的反应、当事人在事后的应对方式,评估当事人的风险。
通过第一次访谈,了解到了当事人受侵犯的过程及情况,当事人对自己被侵犯感觉很羞耻,心里充满愤怒,并且在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不能与男老师相处,心理感觉讨厌,不能与他们交流,后来就因此不去上学了。案发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报案,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家长没有配合,孩子也没有能力去报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用自己的方式来促使父母对这件事情积极行动,最后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制裁,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持平静态度。通过评估,在面临这样的侵犯后,虽然心理状态受到了影响,但是当事人还在努力让自己好起来,暂时没有出现自杀自残风险。
在第一次访谈的时候,还发现案发后当事人与家长的关系出现了裂痕,尤其是对妈妈的意见特别大,甚至看到妈妈因为这件事内疚地哭却认为妈妈是虚伪的,充满了指责。
第二次,专业心理干预。在本次心理干预中,咨询师向当事人反馈了第一次访谈中看到的当事人的力量和为自己的权益作出的努力,发现当事人的积极心理因素,给予积极的心理暗示。这些工作之后,用“蝴蝶拍”的干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心理干预,使当事人的心情有了好转。
第三次,家庭关系修复。在本案例中,当事人对家长处理问题的态度有极大的不满,与家长的关系出现了问题,需要对家庭关系进行修复。本次干预由妈妈和当事人共同参与。在整个过程中,通过家谱图呈现家庭关系,通过循环提问了解家庭的互动情况,看到妈妈和当事人各自的不容易,促使母子双方互相理解与支持。
处理结果
经过三次见面干预,孩子决定返校上学,并且参加了英语竞赛,能够正视自己经历的事件,基本上能够正常生活与学习,家庭关系有所改善。
点评
本次司法保护是基于一例猥亵案件。当事人是13岁的男孩子,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对于男孩子来讲,可以看成一起创伤性事件。双侧刺激是很好的干预手段,在本案例中,首先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评估,排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次用“蝴蝶拍”这种专业的方法对当事人心理创伤进行干预,使当事人的情绪压力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最后对于因事件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进行了修复,运用的是家庭治疗的理论和方法,用到了家谱图、家庭沟通模式等专业技术,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协调与和睦。
在创伤性事件的司法救助中,对事件中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评估很重要,要避免因创伤性事件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创伤性事件的干预要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干预过程中要对当事人进行共情与理解,要找到当事人可以利用的社会支持,找到爱的力量,避免给当事人讲太多的道理,同时要让当事人看到未来、看到希望。
案例二:帮教打架斗殴迷途少年
接案时间:2019年1月24日
接案方式:检察院转介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面询
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某,男,19周岁(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学生,寄宿,其余时间与父母在家居住,性格内外向兼具,情绪调控能力不强。
事由概述
未成年人刘某(以下简称案主)与一行人在一娱乐场所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并损坏价值近2000元物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主符合被起诉条件,但作案时是未成年人,系从犯,因积极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据此司法部门下发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设定考验期,指派青少年维权专员对其开展为期半年的帮教工作。
处理流程
本次帮教采用个案工作的方式介入,运用有关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巧,通过专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针对个人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了解个人内在的心理特性和问题,以激发个人潜能,协助其改变态度,调整其与外在环境的社会关系,并运用社会资源来改善或恢复其社会生活功能,以解决案主的问题,增强和发展他的社会适应能力。
整个帮教过程以人格提升、资源拓展、优势激发等为总目标,进一步探究案主不良行为成因,解决其客观困境,为其提供关心爱护,协助其养成意识和习惯,并协助其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情绪管理方法,构建积极的家庭支持网络,最终帮助案主建立起自己内在坚实有力的动力模式。
通过个案会谈的方式,获得案主的相关背景资料及社会问题相关的生活史方面的资料;通过评估会谈向案主提出问题,达到能够作出具体决策的目的;通过干预会谈,帮助且引导案主作出转变。
其间,青少年维权专员对案主进行了14次一对一面谈服务。每次面谈,设定详细工作目标、严格工作流程,结束后对工作过程进行目标评估,并制订下次工作计划,使面谈工作规范、稳定、有序地推进。工作者从社会资源的拓展、良好意识和习惯的养成、情绪管理的能力、法律法规知识的加强、内在积极支持系统的构建、人格的完善等方面对案主开展帮教工作,各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变、提升,或开始有所觉醒,帮教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青少年维权专员带领案主走进学校,参加大型公益活动,旨在让其接触社会正能量,引导其学会做人、感恩社会,同时借此学习心理学相关知识,改变自己的认知观念,达到行为纠偏的目的。活动后,案主不无感慨地说:这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活动,以后会主动地帮助别人,发挥自己的光和热,为更多有需要的人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其间,根据案主反映的家庭关系差问题,工作者约谈案主父母,倾听他们在管教孩子方面的苦恼、困境、无助,并一起探讨用怎样的方式才能恰当和有效地应对孩子出现的种种状况。
其间,工作人员还不定期地多次与案主进行网络对话,倾听案主心声,疏解案主长期累积的负性情绪与由现实事件引发的困扰情绪。
处理结果
帮教工作结束后,服务工作并未终止。通过回访,案主生活、工作、学习状态一切良好,对生活事件的适应性显著提高。案主对近期一些事件的看法和认识都有了新的认知,一些不合理的信念通过自己的努力正在逐渐消除,能够形成较为清晰完整的自我形象。对于未来的工作、生活目标有了新的打算和规划,能够时刻提醒自己怀着对自己负责、为他人着想的心态面对每一天,人格得到了提升和完善。
点评
以个案帮教的方式,由青少年维权专员对涉事未成年人进行监督、矫正,开展教育、感化、心理疏导等工作,促成案主认识错误和矛盾化解,帮助修复家庭亲子关系,恢复通畅的社交功能,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整个阶段的帮教工作,使案主获得了关爱和教育,同时在预防和减少案主再犯罪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案例三:警惕熟人性侵作案
接案时间:2019年7月2日
接案方式:司法部门转介
当事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小学文化,农民。
事由概述
2017年至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买东西、玩手机等哄骗手段及言语威胁,对未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李某进行猥亵,后被害人李某将情况告知亲属并报警。
处理流程
经对李某依法询问后得知,其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多次性侵后均受到语言威胁。被害人李某在受到犯罪侵害后精神状态低迷,觉得自己受到欺负,注意力无法集中,学习成绩直线下降。(www.daowen.com)
同日,对李某的父亲依法询问后得知,李某的父亲与妻子离异,李某自幼跟随父亲生活,父亲靠送外卖维持生活,无暇顾及李某,李某日常生活主要由行动不便的奶奶照顾。李某的奶奶因孙女受到性侵后精神崩溃以致生活无法自理,瘫痪在床。一家的生活来源全部依靠李某的父亲送外卖维持,不仅供李某上学,还要为奶奶治病,生活状况极为困难。
承办人经询问被害人李某及其父亲后,高度重视,及时向检察院汇报该案,并联合区检察院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
经区检察院与团区委联系、转介,由12355服务台的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李某进行心理疏导服务。心理咨询师初步诊断李某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并通过认知行为疗法纠正不合理信念,从而缓解李某的恐惧情绪,进而缓解李某的睡眠障碍。心理咨询师建议增加家庭系统、学校系统的支持,同时对李某进行赋能。
处理结果
团区委、区妇联、区检察院会同12355青少年服务台心理咨询师制订心理救助计划,定期通过心理沙盘游戏、意象对话等方式对李某进行心理咨询、抚慰和疏导,帮助李某扫除心理阴霾,最大程度降低性侵害造成的身心伤害。
点评
性侵害案件大部分是熟人作案,且犯罪人会各种威逼利诱,恐吓受害人,导致受害人不敢向家人诉说。家长日常应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害的相关教育。同时,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决定了不能仅从法律层面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还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测评和疏导不能一次性完成,在诉讼流程结束后应再次进行心理测评,确定被害者心理状态以及需要进一步心理疏导的关键点,定期跟踪回访被害人,检查其心理创伤是否康复,是否能够融入新的生活和学习。家庭的支持和陪伴是帮助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走出阴霾的重要因素。
案例四:学习控制情绪,避免冲动型犯罪
接案时间:2019年1月9日
接案方式:12355热线咨询+面询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卞某,男,17周岁,中职在读,性格外向、冲动;
郑某,男,17周岁,中职在读,性格暴躁。
事由概述
2018年,在学院宿舍内,卞某与郑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卞某以为对方要打架,纠集二三十人在校门口,郑某看到对方有多人聚集,临时叫人应战。后共有三四十名学生在校门口附近参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卞某用水果刀致一人两处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卞某、郑某以聚众斗殴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月9日,卞某父亲拨打12355热线电话,希望寻求帮助。团县委接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与县检察院未检科取得联系,沟通司法保护事宜。卞某在12355青少年服务台接受线下心理咨询。
处理流程
一、坚持少捕慎诉,实践“温情司法”
从表面上看,本案符合聚众斗殴构罪要件,但社会危害性值得探讨。双方参与人员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并非典型约架行为。根据浙高法[2013]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案情,本案不按聚众斗殴对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卞某刑事责任。团县委组织社工,会同检察院未检科一道,对双方积极沟通,一方面对卞某等人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督促他们赔礼道歉;另一方面联系被害人,释法说理,最终得到被害人谅解。因此对卞某以故意伤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建议公安机关对郑某作行政处罚,实现宽严相济的处罚方式。
二、启动临界预防,凸显“治病救人”
本案涉及人员众多,公安机关对其他参与人员中的25名作行政处罚。根据实际,该院选取其中6名作为重点临界预防对象,启动临界预防“代理妈妈”帮护机制。由“检察官+”(即检察官+代理妈妈+亲情帮护心理咨询师)组成帮护小组,进行“多对一”结对预防。通过社会调查,并经监护人同意,先后由家长提交意向书、临界预防对象提交承诺书,与学校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制定临界预防具体措施,使其改变认知,重塑人格,消除犯罪隐患。
三、发出检察建议,助力“智慧教育”
该案中,学生双方前期有矛盾。团县委了解情况后,与县检察院沟通,会同检察院与学校教务处多次商谈,发送检察建议两份:一是建议该校结合“一号检察建议”健全校园安保、宿舍管理等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校园犯罪;二是建议该校谨慎使用直接劝退处罚方式。
处理结果
经过检察院、团县委、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共同帮助,该案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情绪冲动带来的恶果。通过心理疏导,学习了情绪控制的方法,以避免再次发生恶性事件。
点评
该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家庭通过12355平台与团县委取得联系,团县委积极行动,取得了检察院的支持,促使检察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用不诉、临界预防、检察建议等手段,对涉案未成年人实行分级处遇,最大限度降低对青少年的伤害。后期通过心理咨询师介入,参与行为矫治、习惯养成、学校辅助等各种预防措施,对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人格重塑,消除犯罪隐患。运用释法说理、心灵对话等方式,对涉案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促成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案例五:小豪的“新生”
接案时间:2018年12月
接案方式:区检察院转介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面询
当事人基本情况
小豪(化名),职业中专高一学生,性格较为内向,从小学就被父母托管在老师家中;初中就读于寄宿制学校,只有周末回家。在成长过程中,与父母沟通相对较少,父母也很少关注到小豪的情绪。
事由概述
2018年,小豪同他人在某酒店内借故殴打被害人小石,并索要1300元,后小石的伤势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同年,小豪伙同他人多次在几家超市内盗取食品、日用品等物。区检察院未检部对当事人小豪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对当事人小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帮教期为1年。目前小豪表现良好,考察期内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生活学习也较为稳定,区检察院未检部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小豪原本朋友不多,同案人员小段系小豪在职高就读期间的同学。在案件发生时,小豪虽主观上没有加害被害人的想法,但因其性格内向,胆小怕事,在案发时觉得自己不去参与的话,也同样会被打,同时也有碍于朋友面子的想法,遂参与到该起寻衅滋事的恶性案件中去。
处理流程
区检察院向12355青少年服务台反馈小豪案例,建议12355青少年服务台共同参与小豪案例帮扶。服务台根据小豪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处的困境,制定了一整套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
第一阶段:全面调查
12355青少年服务台了解到小豪的情况后,与检察院未检部积极对接,持续关注孩子情况。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引入司法社工,对小豪开展专业的社会调查。通过对小豪个人背景、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调查,发现小豪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交友途径不多,由于青春期渴望获得同伴认同的心理,参与到一些打架斗殴的案件中。小豪从读书开始多被托管于老师或寄宿在学校,与父母的沟通交流并不多,父母对其监管存在一定的缺失。加之小豪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一些不法行为多是害怕却未制止而选择参与其中,从而误入歧途。
第二阶段:心理疏导
小豪在案件办理初期尚未彻底意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由于性格原因,产生了一定的焦虑情绪。团区委联合检察院未检部,通过与市社区心理志愿者协会合作,对当事人小豪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小豪逐渐打开心结,让他感受到父母对于自己的用心,愿意跟父母表达自己的情感。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小豪也逐渐开始建立起与案件承办人员、对其帮扶的社工们的信任,感受到案件承办人员及司法社工的良苦用心,对于社工及案件承办人员的工作都会表达自己的感谢。同时,团区委联合检察院邀请心理专家对小豪的父母进行亲职教育,引导小豪的父母学会如何与子女进行更有效的沟通,如何帮助子女养成良好的生活和社会习惯,如何对子女的不良行为和隐蔽行为进行防范和矫治等,让小豪的父母了解到家庭监护、亲人的支持对于小豪重归正途的重要作用。
第三阶段:司法和解
在帮扶前期,通过案件经办人、司法社工对小豪及其家人的工作,了解到小豪及其家人都在积极地应对这件事,希望能够通过主动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小豪今后的帮教奠定条件。在本案司法社工的介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小豪与被害人小石进行了司法和解。检察机关通过对小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其强制措施,让小豪在接受了一定惩戒的基础上,得以取保候审,为后期的观护帮教奠定基础。
第四阶段:社会化帮扶
小豪在经历过此次案件后,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比较彻底的认知。经过一系列的帮扶举措,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同时也希望能够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团区委、检察院及参与帮扶的社工,帮助小豪重新回归校园生活,更好地融入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在综合多方因素后对小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一年。
处理结果
经过多方联动,最终帮助小豪回归正常的校园生活。
点评
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整合心理专家、司法社工等各方面资源进行考察帮教。一是借力司法社工,了解案件成因。专业的社会调查是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基本手段。通过对其个人背景、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调查,可以帮助检察机关了解案件成因,评估涉罪未成人的社会危害性,为下一步的观护帮教打下基础。二是引入心理干预,破解亲情难题。涉罪未成年人大多与父母的沟通交流不畅,父母对其监管存在一定的缺失。针对父母的亲职教育十分必要。三是社会化帮扶,重启人生旅程。可以通过与学校签订观护帮教协议的形式,帮助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校园生活,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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