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作为当今世界性的意识形态,是任何政府正当性的基础。司法机构在民主生活中的作用就是要弥合法律与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之间的差距,法官只有将个人争端和根本的结构冲突相联系,而不是对其等闲视之的时候,才可能对民主有所贡献。
什么是司法民主?所谓司法民主就是要求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有权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如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陪审员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方式察明事理,以情理补充形式合理性的不足,实现司法正义。有学者认为,在司法民主中须包含有下列观念:一是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二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必要性;三是司法机关必须尊重人格尊严和价值;四是司法权的有限性;五是以民为本是司法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也有人认为,司法民主包含司法的内部民主、对司法的民主监督、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内部民主表现在司法的程序应当民主,从而实现程序公正。具体表现在:一是改革原有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实现程序的民主;二是进一步落实合议庭职权;三是通过陪审制实现民众对审判的监督;四是推广裁判活动的公开化,实现裁判民主;五是通过权力机关对法官的选举和罢免体现民主。
政治的司法化或者说司法政治化,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字面意思看,它表明政治与司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但二者之间仍然有着基本的区别。从法的理论上看,法无论从它的内涵还是效力看,都不应受政治的左右。但从法的实践过程来看,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法与政治的关系便无法割裂。法被认为是由政治统治者所制定,并可以作为政治目的的工具来使用。这样,政治便超越在法之上,同时还赋予法以内涵和效力。通常,我们将法的这种现象称为“法的政治化”。然而,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的自由与平等意识逐渐加强,一种限制政治支配法律的要求便出现了,这就是民主观念和法治思想的产生,即要求人类所有的行为都应限制于法律框架之中,甚至具有政治性的行为,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司法来解决。因此,法治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就成为了“政治法律化”的开始。当然,这里的意思是法律可以检验政治行为的合法性,而司法审查机构就成为了落实“政治法律化”的实体。尽管如此,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也不可能就造成政治的完全法律化,这主要是由政治的属性决定的,即政治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政治需要一个自由行动的空间,政治当局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行动,但不能没有法律。
当代中国提倡并推行“和谐司法”的法治理念,正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放眼世界并基于全球化的实现和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而调整对世界法律体系和中国传统司法立场的判断的结果。当今世界范围内,全球化进程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经济运动,更成了一种法文化现象。我们基于中国司法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而做出的改革举措,其实质在于通过对司法的新理解而获得法官新思想的根源和理论依据。在全球化语境下,中国司法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法官职业体的自治建立,将会导致中国法官在当代全球化趋势下的历史转向。事实上,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和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在许多重大的国际法律事务中应该发挥其日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司法又确实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而获得自身法治的稳步而持续的增长的确是一个不可有丝毫忽视的大问题。就这两方面而言,中国作为联合国大国之一,其司法改革的一举一动都受到全世界的瞩目,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模式的确立乃是举足轻重的关键所在。世界法治秩序的有效建立与维护需要中国,而中国现代化司法改革的成功同样离不开世界。
21世纪,在中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任务还是提高法官对司法理念、法律学识的理解,并在提高独立判断、自主认知的基础上,通过合理性的措施严格防止司法腐败。为此,我们有必要集中法学的优势资源来解决司法制度中法官实践理性的运用问题。因为我们的法官只有在对司法理性的把握真正领悟理解的情况下,才能把关于司法公正的精确信息贯彻到每一个个案中,才能有效抵制外界与内部的不当干预。保持法官抵制诱惑和外在强权的品质是保障法官独立的重要力量;也就是说,只有诱惑抵制力得到加强,树立法官神圣形象与威望,才能取得公众的信赖。如果法官缺乏强有力的抵制力,那就不可避免地会迫于强权而做出错判,最终就会失去公众的信赖,丧失审判的公信力。(www.daowen.com)
理性地看,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具有永久普遍意义的公正司法,是构成中国现代法治社会的最终意图和目的。而问题是:通向“法权时代”的这条道路应该怎么走。康德认为,大自然有一种神秘计划,会使我们人类最终走向“法权时代”,只有在法权时代,人类才能真正进入实践理性自由构建起来的和平而安宁的美好社会。但是,我们今天很多时候,关于“法官”的定位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官制度的时候,对法官所做出的逻辑前设和经验性描述。法官应当成为法律的专家,一名法官应当将其全部的智慧投入到审判事业中去,这不仅是对法官职业本身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视了其技术性职业的专门化。我们在对法官的本真的理解中,在消解资产阶级属性的同时也驱除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道德价值,其结果就使得我们无法面对真正意义上、具有普世价值的司法理念。
中国法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更大程度上是体现在它的发展能力上,这种发展不仅体现在它对世界上优秀法官文化的吸收,更展现在法官制度的有序而稳固的发展上。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司法部门对法官机制的创造性变革,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结果,这些变革作为一个共同体所进行的结构性整合,将会对我国的法官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显然,如果我们不对西方的法官制度进行历史的自我反思,就不可能解释我国法官成长的进程。正是这样的信念,使我们相信,我国法官制度的完善,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向前发展,法官能力的不断完善来进行。
【注释】
[1]韩大元:《东亚国家司法改革的宪政基础与意义——以韩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为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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