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法官:司法改革路径选择

中国法官:司法改革路径选择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和司法改革是迄今为止最复杂的事情,法治原则是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与机构之间达成的一项司法共识。当前,我们推进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司法制度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正义需求。在宪政上,司法改革理应在路径上遵循正当化程序,像医改一样开门纳谏、问计于民,将不同的司法改革方案交由人民讨论、选择,并最终由民意机关全国人大批准实施。

中国法官:司法改革路径选择

法治和司法改革是迄今为止最复杂的事情,法治原则是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与机构之间达成的一项司法共识。对于我国而言,这是一种外因促成的制度妥协,而这一过程在认识论上具有两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一,为中国法治理论的“可靠性” 提供衡量标准,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那些经过不同途径产生的理论成果的可接受程度;其二,为中国法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提供学科内的集体认同与支持。共识是实现社会和谐共存的必要前提。

当前,我们推进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司法制度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正义需求。在生活中,人们希望以较低成本接近司法和正义,能够迅速获得快捷的司法救济,能够通过公正的程序获得个体的尊严,能够借助权威的司法对抗公权的滥用。而现实中司法力量的相对软弱、司法权威的相对匮乏,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维系正义的功能。因而,司法改革必须通过司法体制的更新,以公正、权威而有效率的司法来满足人民的各项正义诉求。

那么,今后我国的司法改革到底选择什么样的路径才符合法治的本质与目标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协商对话达成的共识取代对法治本质与目标的真理性认识。不管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还是推行民主化的审判机制,个体或团体的认识最终都无法替代民众的意见。在宪政上,司法改革理应在路径上遵循正当化程序,像医改一样开门纳谏、问计于民,将不同的司法改革方案交由人民讨论、选择,并最终由民意机关全国人大批准实施。但我们知道,“人民参与司法”和“人民参与审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治的理念要求我们国家只需要一个单一的、有权威的裁判机构,这样的裁判机关既不为公众的压力所左右也不受制于民意的不稳定性。法治主义者们常常以这样的方式来提出他们的主张,即他们完全从法律的定义或法律的本质中得出来。(www.daowen.com)

世界上许多成功进行司法改革的国家,都注重在决策中听取民意。他们也经常诉诸这一原则来支持他们的主张,“即,国家由人民以及他们的代表在以前、即便是很久以前制定原则来统治,要比由一小部分现如今享受有司法官职的法律家所偏好的原则统治,更符合民主理论。”[1]虽说,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但普通百姓始终处于“看客”的地位,并没有参与到这场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改革事业中来。改革没有形成常规的民意吸收与交流机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就会缺乏透明度,民众就会抵制。高高在上的决策者对于改革决策的规划设计,似乎仅限于相关法律机关和知识界的精英人士,普通民众的话语权根本没有得到重视。从某种角度来说,广大民众才是司法改革的发动者、参与者和评价者,至少不应当是旁观者。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考虑和顺应公民的需求,一个良好的政制如何实现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的建议和同意。缺乏民意基础的改革必然违背宪政精神。司法为民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导向,只要存在民众的合意,法官必须在民意的框架内践行自身的职责。这是因为,司法权力的归属主体是人民,在人民法院第三个改革纲要中就提出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只有民众的需求才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一切改革的举措只有契合民意才具备正当化基础。所以,司法改革是在民众的不满中发动,其过程必须要在民众的参与中推进,其结果也必须在民众的评价中检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