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障法官独立地位:中国法官与法律职业背景

保障法官独立地位:中国法官与法律职业背景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如此,纵观世界各国,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都把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作为其制度的核心和基石。[9]身份保障是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关键保障,也是职业法官区别于非职业法官的重要标志,即强调法官职务的不可侵犯性。[11]综上所述,独立的保障是法官职业化的标志与要求。[8]王德志:《西方国家对法官独立的保障》,载《山东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81页。

保障法官独立地位:中国法官与法律职业背景

“如果司法过程可以避开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政者的摆布,一切现代化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进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7]独立是司法固有的属性,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法治,这一点并不因意识形态和政权理论的不同而有任何变通,除非是放弃民主与法治的专制政权,无论是信仰共产主义的古巴,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还是对西方自由民主理论提出挑战并坚持亚洲价值标准的新加坡,司法独立都是其遵循的原则,法官的职业责任同西方国家一样严肃。作为司法独立的最终承载体,法官独立是法治国家的法律至上精神的必然延伸,是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前提,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才能树立起法官的权威,从而彰显法律的威严。

正因如此,纵观世界各国,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都把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作为其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占73.9 %。早在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即美国宪法中,就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建立了实际的保证,如法官的终身制,法官的薪金在任期内不得减少等规定。而那些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如英国,法官独立也早已成为有约束力的宪法惯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国宪法第76条也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8]

保障法官独立是法官制度的核心,主要体现在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免职、惩戒、退休等各个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经济和身份保障。生存是人作为动物的本能需要。要生存就要有所依,只有给予法官相应的薪金报酬,才能使其安心生活,踏实工作,并减少贿赂和营私舞弊,而实行高薪制,以薪养廉是职业法官的应有待遇。如英国的大法官年俸与首相一样。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薪俸与总理大臣相同,其他十四位最高法院法官则与国务大臣相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俸与副总统相同。法官除享有薪金外,还享有其他津贴,并且,法官的出差费用不受限制,实报实销。此外,还要使法官的薪俸固定,立法机关有权按照情况的变化改变法官的薪俸,但这种改变不得导致法官薪俸的减少。[9]

身份保障是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关键保障,也是职业法官区别于非职业法官的重要标志,即强调法官职务的不可侵犯性。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正式法官在正常情况下,于任期届满前不得强迫将其撤职、免职(永久或临时性的)、调职或退休,除非由于某一原因并用特定方式依法处理之。”日本法院法第48条也规定:“法官除受正式弹勃和依据有关法律接受国民审查以及依据其它法律规定因身心故障经裁决决定不能执行其职务外,不能违背其本人意愿予以免职、转任、调动、停职以及减薪。”

正是因为有了高度的职业安全保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才有了判决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证券交易所法等十多种立法违宪的胆量和勇气。因为法官独立的观念和价值已深入人心,所以,当罗斯福总统提出了危及法官独立的最高法院改组计划时,才遭到朝野的一致反对。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在否决总统计划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宁愿保持一个独立和无所畏惧的法院,和一个对于维护人民自由敢于宣布它的诚实意见的法院,而不要一个心怀恐惧,或对任命权感恩图报,或屈服于派系的感情冲动,和对立法毫无异议的概予认可的法院。[1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也正是因为确立了以最高法院为首的独立自主的司法体制,法官的独立得到宪法上的保障,杉木良吉法官才敢于在1968年判决限制游行示威的《东京公安条例》违宪,1970年又判决对家永三郎历史教科书的文部省检定行为违宪,才产生了宣布美国军队驻守日本违宪的“伊达判决”和宣布日本自卫队的存在违宪的“福岛判决”。[11]综上所述,独立的保障是法官职业化的标志与要求。

【注释】

[1]马新福、问海 燕:《论法律人的养成》,载《吉林 大学社会 科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108页。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3]吕忠梅:《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特质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7页。(www.daowen.com)

[4]王盼、程政举等:《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36页。

[5]白绿铱:《我国民诉制度改革与比较民诉法研究——谈比较民诉法的研究体会》,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第81页。

[6][英]丹宁著:《法律的训诫》,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98页。

[7][英]米勒、波格丹诺著:《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问题研究所等组织译,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74页。

[8]王德志:《西方国家对法官独立的保障》,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81页。

[9]王德志:《西方国家对法官独立的保障》,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83页。

[10]李昌道编著:《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68页。

[11]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83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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