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来自世俗世界,但他们又是精神贵族。他们熟悉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又必须具备一种高于普通的道德准则的精神、价值追求。在谈到法官职业化时,业内业外人士的一致认识是法官职业群体应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共同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但对价值追求的具体内容却鲜有详尽的阐述。从业多年的经历告诉笔者,法官作为行使裁判权的专门性职业群体,应以正义的品格为价值追求。正如美国当代思想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是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时,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作为一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把罗尔斯的观点引入法官职业,同样适用。
正义就是法官的价值追求,而正义的品格既是追求正义的承载者,也是正义赖以实施的保障和灵魂所在。正义是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是法律本身的应有义务,通过法律体现正义既是千百年来人们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每一个法官应恪守的道德要求,因为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裁判伸张正义实现公正是法官肩负的不容受到任何干涉、玷污的使命,是非颠倒、善恶不分,将会使法官的形象与地位、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面临毁灭性的灾难。(www.daowen.com)
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法官对正义的忠诚、驾驭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乃至社会基础的稳定。糊涂、昏庸的法官会让人们痛心地退回到过去的野蛮、黑暗之中,而睿智、正直的法官则使人们为将到的明天抱以阳光般的期待。因此,职业法官必须要把正义的品格作为个人职业操守与修养的第一要素,在司法裁判中,以对正义的忠贞不二的无限忠诚,来公平、公正地对利益冲突进行判决,小心翼翼且真真正正地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彰显法律的公平,通过实体正义彰显法官的公正,从而将正义外化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并达到外化于人的、外化于社会的效果,以外界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实现正义,彰显正义,在法官成为公众认识的正义的象征和良知的守护神之后,使正义的阳光撒满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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