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一台高速运转的机器,司法职业从产生开始就在社会生活中时时刻刻处处发挥着作用,具有高度的实践性。因此,不少发达国家都把具有司法实践经历作为选任法官的一项重要标准,一般都设置了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之后,担任司法职业者之前的专门培训机构,如法国的国家司法学院,日本的司法研修所等。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官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司法经验,候选法官是否有司法经验(指在法院工作或执法的经验),虽没有立法的明确规定,但国会议员建议制定法规,要求候选法官应在下级法院工作到5年或5年以上。在德国,成为法官,要在第一次司法考试之后进行长达两年的司法实习,实习期满后要参加第2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成为法学毕业生,将来才有资格成为法官;而要被任命为终身法官,必须在取得法官任用资格后至少从事审判工作3年。在以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训练的难度大、要求严而著称的日本,要成为法官,经过司法考试的合格者还要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培训,进修结业前,还要进行一次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法院任职资格者,才能被分配到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做法官助理(每年大约100人左右)。助理法官只能陪审,不能主审或独立审理案件。除了具备以上最基本的条件外,作为各级法院法官仍需具有一些特定的资格。如最高法院的候选法官必须是:学习优异,经验丰富且年满40岁以上者;任职20年以上的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厅厅长、大律师、著名教授和高级行政官员。简易法院管辖的虽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初任法官仍需经过司法实习后担任助理法官、检察官、律师、法院调查官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职务总计3年以上,或者曾担任大学教授、副教授3年以上等。[4]从上述国家的规定来看,必要的司法实践经历是成为职业法官的必备条件,是必经之径。(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