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法官的同质知识结构与专业思维

中国法官的同质知识结构与专业思维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质的知识结构是指法官职业群体的构成基本单位,法官应经同样的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并掌握同一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从事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的专业思维。作为执行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必须要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思维逻辑与规则,学会用法律思维。

中国法官的同质知识结构与专业思维

在探索法治的道路上,法律职业者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共同体,维系这个共同体的不再是血缘或地缘关系,而是一条无形的纽带——同质性。法律作为一种高度专门的知识,是对现实的生活世界加以抽象而形成的一套规则体系,它高度凝练、极度浓缩,有自己专门的概念、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式,无论是作为学识还是作为职业技巧,操作法律的人、赋予法律的生命的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掌握法律的话语方式、思维逻辑、分析技巧、解释方法,这样,经过大致相同的专业化培训的法律人,必然具备了知识结构方面的同质性。

除此之外,由于法律本身不是一门自足的学问,它的发展与众多的文学学科、自然学科的进步息息相关,从立法到司法的各个环节,也并非与社会绝缘,相反,法律永远与社会处于互动之中。因此,法律人还应涉猎广泛,他应该熟悉本国历史,这样才能理解本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他应该懂经济,这样才能用他对法律与经济关系的认识,试着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问题;他应该接受哲学训练,能对法律进行深层次的理论反思与构想;他应该眼界开阔,关注世界文明,接受先进文化……总之,法律人应是知识与技巧的综合体。[1]一位美国律师曾说: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一个法律工匠,若他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他只是一架专门机器,绝不是法律人。[2]因此,法官职业化的前提是法官作为职业群体必须具有同质的知识结构。

同质的知识结构是指法官职业群体的构成基本单位,法官应经同样的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并掌握同一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从事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的专业思维。主要体现在法官有相当的法学理论素养,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特定的思维方式。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及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这种无限往复的逻辑实证过程会外化为一种定向的思维习惯,成为法官职业化的一个突出特征。法官的专业化对于司法公正有着最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思维方式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3](www.daowen.com)

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它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以抽象的方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又以其特有的、独特的具体方式运用于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的表现形式、思维逻辑、价值理念与诉求都是特殊的。法治理想同现实世界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虽然它来源于社会。作为执行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必须要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思维逻辑与规则,学会用法律思维。这种思维的获取,远比把法律作为一种知识进行掌握重要得多。此外,法律不是万能的,就一定意义而言,它只是对现在的和过去的生活与事实的提炼,而不能对明天与将来做出准确的估计与预测。对未来社会状况进行精准的阐述,这是历史上任何一位法学家穷其所想都不能做到的事,因此,法律有时是滞后的,在彰显其效力之际,有时也会成为“弱势群体”,这是由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作为法律职业者,法官在法律不能网尽一切行为规则,即法律规则不能运用于部分案件的时候,法律的这种天然局限性必然要求法官运用已养成的法律思维进行法律的解释,以期在解决问题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是法官的使命与职责所在。因此,法官作为职业群体在有共同的知识结构支撑的基础上,研习训练并掌握共同的法律逻辑思维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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