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法律职业背景下的法官需求

中国法律职业背景下的法官需求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法官职业的专业化体现了法律自治性发展的有趣线索:法律机构按照权力分享的需要,充分完成法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需要结果,这其中还隐含着社会对法官职业、法官个人品质的特殊要求。法律自治性的扩张与法官职业阶层自治性增强紧密相连。专业性作为社会对掌控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的理性要求,这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古希腊有句法谚叫“法官、检察官的操守如同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

中国法律职业背景下的法官需求

法官职业的专业化是法律复杂化造成的后果:法律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以至于只有那些终身致力于法律实务的人员才能处理法律事务。它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不仅要准确理解法律原则的含义、具备良好的职业训练和专业能力,对特定的社会纠纷的分析能力以保证法律在解决具体社会冲突中的运用。同时,法官职业的专业化体现了法律自治性发展的有趣线索:法律机构按照权力分享的需要,充分完成法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需要结果,这其中还隐含着社会对法官职业、法官个人品质的特殊要求。法律自治性的扩张与法官职业阶层自治性增强紧密相连。其实,在任何职业活动中,良好的职业技能始终是个体获得权威的一个重要途径。专业性作为社会对掌控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的理性要求,这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由于法律知识使得法官构成知识分子中的特权阶层,因此,法官不仅需要具有法律素养,而且还要有对人文状况的了解和经历;法官必须善于聆听,虚怀若谷,得出并以坚强意志坚持公平结论。所有这些都要求法官具有极高的素质,而这些只有坚持很高的职业标准的法官才可以做得到。虽然这其中有些标准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法官职业所要求的为民众服务的精神和审判质量都极大的依赖于法官是否遵守其职业道德标准。这些道德标准比法律标准还要严格,这些职业伦理并非从戒律中学来,而是通过实例以及受人尊重的同辈人的影响而学来的。可以说,司法伦理标准是通过职业渗透而达到的,由他们潜意识加以执行。

在法治社会中,法官拥有知识和权力上的独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真正读懂法治的法官,才能在一定的法律范畴内公正无私的履行其司法职责,这样的社会才能够得以公平的恰当的运行。我们常说,“法学家能够建立法学,但却不能建立法制。激活一个国家法律的力量,引导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推动一个国家依法办事制度的形成和民主法治精神、正义观念的确立,法院比其他任何机关,法官比其他任何法律人都承担着非常重要和艰巨的任务。所以没有法官的支撑,法治大厦的建立是不可想象的。”[23]

法官是法律职业群体中最活跃的主体,人们对法官的尊重体现的是对法律知识的尊重。“法官站立在法律职业的顶端,代表了人们向往的典范和最高成就。这一职业中的人们提出的主张,它的意识形态和核心自我认同是:法律是客观、独立和特殊的,具有自身的整体性,与政治杂乱无章相隔离,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24]法官既是法律机制得以运转的运作者,又是法律功能得以实现的承担者。丹尼·韦伯斯特有一句名言,那就是:“世界上没有一种职业能够比学识渊博公平正直的法官职业更崇高和纯净,它给人的感觉好比天堂中洒落的滴滴雨露,纯净而透明,无可挑剔。”古希腊有句法谚叫“法官、检察官的操守如同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人们为什么要把法官、检察官的操守与皇后的贞操联系在一起呢?这是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只有法官、检察官在操守上洁白无瑕,无可挑剔,才能让社会和当事人信仰司法。法官的优越感使得他们在执业的过程中不断提醒自己:自己是一门尚未普及而又不可缺少的科学大师,经常充当公民间的仲裁人;而卓有成效地引导诉讼各方盲目激情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于公众的判断怀有一种蔑视。不仅如此,他们还自然地形成一个团体,不是基于相互了解或者共同奋斗的协议,而是基于他们相同的专业和一致的方法,就像共同的利益可以凝聚他们的努力一样。[25]

【注释】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490页。

[2][美]约翰·T·小努南:《法官的教育才智和气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

[3]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4]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9页。

[5][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6]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7]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8]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9][美]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杨顺利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21页。

[10]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6页。

[11][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谢宗林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213页。(www.daowen.com)

[12][以]巴拉克:《民主国家的法官》,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6页。

[13][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14]高宣扬:《后现代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0页。

[15][德]霍利斯:《哲学的初体验》,庄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16]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7][丹]哈孔森:《自然法道德哲学——从格老秀斯到苏格兰启蒙运动》,马庆、刘科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18][德]霍利斯:《哲学的初体验》,庄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19][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20][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21]章武生等:《司法公正的路径选择:从体制到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

[22][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23]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24][美]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

[25][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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