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们对法律服务的种种需求,只能通过专门化的活动体系而得到满足。因此,每一个专家群体越来越紧密地组成一个专门行业。在西方社会,法官被认为是从事着掌管司法审判的工作,他们是受天职的召唤而来,行使主权者所赋予的审判权,他们是奉神的旨意的使徒。因此,法官的职业与其他一般职业相比,具有许多特殊的要求。比如法官在任职之前必须宣誓。法官作为正义的代言人,必须保证:正义要借法律而实现。而不能仅仅将法官作为一个追求面包、名誉和地位的工作。在欧洲早期职业主义看来,职业应该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建基于深奥理论基础上的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业。二是以公众服务为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商业或营业。尽管自由职业跟其他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甚至需要较高收入,但是高收入不是首要目的而是附带结果,它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三是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和身份保障等一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的行业。用一句话来概括,与一般的行业相比,职业的主要特征在于: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
“充分发达的法律系统包括三种类型的法律职业:职业化的法律制定者、司法的专职人员和专于法律学说的专职人员。”[20]西方法官职业群体对近代西方社会的制度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政治及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官成为社会公认的有权力最终解决社会纷争的角色;二是法官能够满足社会为控制秩序需要而被设定为特定角色,如公平、正义等。由于发展道路不同,西方法官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职业化的法官,他们从高级律师中遴选,被认为是一种侧面进入的法官;他们是由全国最优秀的律师所组成,起点差别微小,但却有着同样的思维和追求。另一种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职业制的法官,职业制法官就总体而言属于国家官僚体系,也被称为是“编在官僚机构中的专司审判之职的官员”,其突出的是法律式教育背景,他们走的大致是高中、大学本科,经司法考试进入法院,基本上是一辈子在法院官僚体系中一级级晋升,社会地位较低;缺乏社会经验、政治经验。他们的选拔与晋升在考虑职业水平的同时还受着其他非职业化因素的影响。
在庞德看来,“职业”这一术语主要还是指,一群在为公众服务的职业精神主要是为了区别于追逐私利的商业或营业精神。而所谓技艺,是指法官在其执业过程中,必须通过培训而掌握大量的专门法律知识以便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社会上独立的审判技艺,以从容应对和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法官职业是以高度的专业性知识作为背景的,而这种知识必须经过长期的规范化训练,一般外行人无法掌握,而是由一代又一代法律人所自身积累的。法律知识是跨越每一个法官生命长度的知识。(www.daowen.com)
职业体现了建立在专门技术基础上的能力。现代法官作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其职业能力标准一般是从社会视角对法官需要较高专业法律技能并能够承担公共利益的行当的界定,因此,法官职业的专门化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法官所从事的工作必然是经过分类而具有专门性,并且只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人才能胜任;其二,法官职业能够为法官提供必要以至充分的包括报酬、地位等条件。[21]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职能上的专门化本身不应该与独立性相混淆。许多受到高度控制的、等级化的组织包括高度专业化的附从部分。举例来说,军队中的炮兵和工程兵在职能上是专业化的,但仍然严格的从属于他的上级指挥官。职能上的专业化对独立性来说不是一个充分的,甚至也许不是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它易于导致对这种独立性的误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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