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官通过职业伦理实现独立思考与自主判断

中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官通过职业伦理实现独立思考与自主判断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是通过指涉互惠对称关系中已经实现了的善德而被赋予伦理意义的。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受宗教的影响,法官职业是被其他职业者所“业余”地占据着,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教士阶层。将科学化、规范化的规训权力引入法官职业伦理道德范畴是必须的。因此,法官必须遵守职业共同体为其所设定的职业伦理规范,绝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遵守。职业伦理道德本质上所起的作用是制约法官的冲动。

中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官通过职业伦理实现独立思考与自主判断

法官是通过指涉互惠对称关系中已经实现了的善德而被赋予伦理意义的。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受宗教的影响,法官职业是被其他职业者所“业余”地占据着,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教士阶层。由于长期养成的依赖于神圣法律的道义职责和责任,这些人将“公众的仆人”的传统观念带入了法官的职业中。所以,中世纪教会的道德哲学是屈从于教会的权威的,把人类的道义职责和责任看作是依赖于神圣法律的东西,是由上帝颁布的法律的结果。而“欧洲的政治社会组织形式从中世纪向近代的转变过程中,法律职业者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首先,法律职业者把教会本身变成了一个近代国家的雏形,到中世纪后期,大多数主教包括那些罗马教廷的主教,都成了法律职业者而不是神学家。这些担任神职的法律职业者彻底改变了教会的管理方式,他们使教会法体系成为一套以罗马法为蓝本的系统的、理性化的法律体系,它被认为是近代西方的第一个法律体系。其次,法律职业者们在各国家充当立法者、法官”,于是,法律人将职责和责任具体化的那个理性命令或规则观念引入了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之中。在17世纪,职责和责任的概念获得了广泛理解,它的一般含义就相当于义务。

职业中的伦理道德属于一种内向性的社会控制制度。人们常常说,外部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内部行为受到道德规定约束。因此职业中的伦理道德责任并不属于当代意义上的所有法律职业者,它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于一个特定区域,在早期它也被称为“贵族责任”。因此,我们对职业伦理道德的思考应该蕴涵于该制度的特定情景当中,只有这样它才会使职业人更容易将自己的行为理性化。“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依照职业伦理的行为模式既可以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16]

在笔者看来,职业伦理道德其实就是福柯所谓的规训权力。这种权力是通过司法科学中生存的法律知识而产生出来,为法官职业人士所运用。司法中的规训权力没有中心,其行使于法官职业群中,它具体而细微,把法官自身职业目标设定为权力行使的手段,它建立在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科学话语基础上。当下,规训权力已经成为我们的职业社会中最普遍而深入的权力形式。将科学化、规范化的规训权力引入法官职业伦理道德范畴是必须的。(www.daowen.com)

“人类道德力是否足够这个问题由那些广为人知的道德感和常识理论根据经验做出了回答。同样的,客观的道德秩序经验应该被演示成我们所知道的道德生活的目的,而这也被看成回答了我们的自然法的责任。道德秩序的实现包括完美到执行那构成了人类生活的各种各样互补的角色或职责,就是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17]一般而言,“道德责任仅在个体创造自我的意义上存在。如果我选择接受我所属的社会的标准,它们就成为我自己的标准;但如果为拒绝接受,我也不能因此受到谴责。”[18]这样,作为一般的社会个体,他的行为只受到法律的规制,而法律作为道德底线不会干预道德原则,比如对于一般的诚实、信用等道德要求法律是无能为力的。法律和道德之间有差距,这是一个古老的故事。但是,法律职业伦理既非某种纯粹的特殊规则或者角色定位,也并非一种个人化的道德,而是与法律的正义服务功能有着密切关系并为其所必须。法律职业伦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现实正义的事业。在诉讼中人们呼唤的是正义,他们所获得的,他们确实能够在法律传统中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法律。因此,在法律世界中,法官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各种流行的知识倾向必然会影响法官;同时,法官的权力运用也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法官必须遵守职业共同体为其所设定的职业伦理规范,绝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遵守。职业伦理道德本质上所起的作用是制约法官的冲动。

其实,任一规范都只是人类生活中的权宜之计,尽管在事实上规范是必需的,但在价值上却不值得尊重。某些司法不公的行为之所以不可取,表面上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职业伦理规范,但在实质上却是在于它是人性丑恶的表现。显而易见,这里的问题重心是人性,而不是职业伦理规范。因为人性与正义具有相等的义务,它们对社会有着同样的必要性;而且,正义以人性为前提,人性是动机的必要原因和限制。法官应该是最具有人性的人,他是最不会在正义的规则中推敲琢磨、寻隙闪躲的人,是坚定固执的遵照正义的规则本身行事的人,因此法官才是最值得钦佩、最可以信赖的人。“各种职业的社会学家已经展示了来自科学知识的职业特权是如何使得其决定合法化的,而在这种决定中,科学判断悄悄流变为规范判断。”由此为认为,司法伦理规范必须服务于法官审判的规范要求,必须经常依照司法审判的规范要求对司法伦理规范进行修正,或者说,必须依照卓越人性去修正,这样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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