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法官的法律知识需求

中国法官的法律知识需求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法官又取得了“社会医生”这一神圣的称谓。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官,在多大程度上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医生”而不是误人的“庸医”,不仅取决于他对自己的角色意识的清醒认知,还取决于他是否具备了从事该职业所要求的知识结构。显然,完备的法律知识对于法官来说是首要的知识。

中国法官的法律知识需求

法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官的知识,法官审判案件的技巧,法官处理案件的能力等等,但这些归根结底都源于法官的知识,法官的知识对于法官职业技能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知识是一套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知识。这种专业化是建立在现代化社会高度分工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固然是关于生活世界的知识,但是,这种知识绝不是简单明了的常识,而是一门严谨的科学知识。懂得了生活并不意味着懂得了关于生活的法律规则。其实,法律世界是对我们真实的生活世界加以高度技术性建构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逻辑世界。

法官是把知识转化为解决社会纠纷的行动之人。为此,法官又取得了“社会医生”这一神圣的称谓。因为存在于个人之间或者群体之间的纠纷,已被视为属于社会健康范畴的一个问题。“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1]

无知会导致错误的行动,产生有害结果,这是不言而喻的。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官,在多大程度上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医生”而不是误人的“庸医”,不仅取决于他对自己的角色意识的清醒认知,还取决于他是否具备了从事该职业所要求的知识结构。对此,美国的一位学者指出:“要在法律方面做出成绩,一个人必须在基本概念和职业道德方面适合社会需要,有了这个条件,健全的理智会通过职业上的努力发展自身。”[2](www.daowen.com)

那么,法官应具备的知识是什么?显然,完备的法律知识对于法官来说是首要的知识。“完备”二字意味着:法官不仅应掌握基本法律概念的精确含义,理解各种实体规则之间的联系,精通审判程序,而且应准确领会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我们不能设想一个毫无法律知识的人能做出公正的裁判,正如我们不能设想一个从未受过任何医学训练的人竟会是一位高明的医生。

在法律知识上有缺陷的法官所犯的经常性错误,是法律识别上的错误。在法律识别方面,一个法律素养很高的“熟练型法官”,很少会出差错;与此相反,一个法律知识有限的“不熟练型法官”则可能常常在这方面发生错误。没有完备的法律知识,法官往往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即使该规范明明白白的存在着。没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法官就会常常造成“法律识别上的张冠李戴”。不精通法律,法官不仅易犯法律识别上的错误,而且也难以公平地确定法律责任的大小,甚至常常在程序上就出了差错。这些错误的结果就是司法公正的对立物,即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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