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要想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必须提供给法官切实的保障,即建立完善的法官保障体制。法官保障体制包括尊严保障和经济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如果一个法官的尊严得不到保障,社会上高素质的人才是不会到法院当法官的。因此,法官的尊严保障状况如何,对于一个国家进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或消极作用的。经济保障也是一个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既然法官职业化制度要求法官都是社会中的精英,是受过严格的法律专业训练、有着敏锐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使者,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必须对这些人提供优厚的物质待遇,以确保这些人能够留在法官队伍中。否则,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官物质待遇过低的话,法官职业就失去了吸引力,这不但不能吸引社会上的精英加入法官队伍,有可能还会使原有的法官流失到物质待遇较高的职业中去。我国前几年不少法官辞去法官职务而去当律师的现象就说明了这一点。同时,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虽然高薪不能最终能够消除司法腐败现象,但是,它毕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给法官以切实的保障,是一个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科学化的法官制度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官的各方面保障没有得到切实的实现,该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有可能陷于瘫痪。因此,国家必须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切实保障,这也是一个国家法官职业化制度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
【注释】
[1]李伟清:《法律职业化发展的社会学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www.daowen.com)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9页。
[3]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论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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