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官职业化”的概念,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8日制定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的概念做了界定,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法学界则对法官职业化提出了不同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职业化是指人们一旦成为法官,便应该与政治事务、经济行为和繁芜感性的社会思潮长期稳定地保持相对疏离,中立地、恪尽职守地从事审判工作,而不应该在担任法官的同时从事其他社会经营以获取利益,国家则应该为法官的职业行为提供成熟有效的保障和约束规范作为制度基础,包括法官的职业资格制度、法官的职业培训制度、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的职业责任与法官道德机制。[3]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不仅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而且更重要的是属于特别职位,以特殊的工作方式,实现特别的职能——法律裁判职能。(www.daowen.com)
对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关于法官职业化的界定,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我国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这两个目标的实现,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国民众对公平、公正和正义的需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把我国法官制度科学化的过程,是实现我国理想状态下的法官制度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法官制度中的法官选任、法官培训、法官保障、法官惩戒、法官职业道德等一系列制度的科学化问题。这样界定的理由是,首先,我国正在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场对我国法官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这两个目标在我国能够全面实现,以及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国民众对公平、公正和正义的需求。其次,这场改革的内容,是把那些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降低诉讼效率和妨碍民众对公平、公正和正义需求得到满足的东西摒弃掉。再次,改革的原则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否则,改革是不会成功的。最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是要把我国现在的法官制度调整到最佳状态,即达到理想化也就是科学化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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