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法律职业中法官的地位及作用

中国法律职业中法官的地位及作用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文中“Justice”一词,如果用相对应的汉语表达,其意有三:一为公正,如正义、公平、正当、正确及合法;二为司法;三为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但有所不同的是,他们崇尚公正,又总是喜欢通过司法途径拉力解决纠纷、实现公正,为此,也格外崇敬和信赖从事公正司法职业、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因此,当言及“Justice”时,他们潜意识里往往同时指称着这三样事物。法官在民主国家中扮演着重要和特殊的角色。

中国法律职业中法官的地位及作用

英文中“Justice”一词,如果 用相对应的汉语表达,其意有三:一为公正,如正义、公平、正当、正确及合法;二为司法;三为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换言之,也可以用三句话来表达:一为“公正”存在于“高级法院”的“司法”之中;二为“高级法官”的“司法”就是“公正”;三为从事“司法”的“高级法官”就是“公正”。也就是说,Justice=公正=司法=高级法官。三种意思用一个词来表达,表明英语体系的人往往把这三者当成一回事,而且同其他语系的人一样,他们也总是在生活中产生纠纷,也不时会遭遇不平之事。但有所不同的是,他们崇尚公正(Justice),又总是喜欢通过司法(Justice)途径拉力解决纠纷、实现公正,为此,也格外崇敬和信赖从事公正司法职业、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Justice)。因此,当言及“Justice”时,他们潜意识里往往同时指称着这三样事物。不论其他国家的人们是否有这种习惯,作为西方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语言中的这种用法实则表明公正、司法和法官之间存在必然而密切的联系。

法官在民主国家中扮演着重要和特殊的角色。因为,是社会公众选出代表制定法律,管理者运用它们于工作中,执行者加强执行法律并且负有职责使法律被“忠实地执行”。在所有这些法律的制定、执行和实现过程中,冲突在权威的适当行使和正确解读官员和公民等的权利、义务之上产生了;在关于法律之意的实际冲突中,法官决定着哪种观点将被看作权威性的有效的观点,因此,政府、法律和公民之间的重要连接是由法官提供的。(www.daowen.com)

于是,在社会制度的安排中,法官承担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作为一种法律职业,他并不代表个人,只能以最强有力的、不留情面的社会理智的面目一如既往地、警惕地站在行政机关和国民之间,裁决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的适当性。对于他来说,其审判权来源于具有连续效果的公共权力——公众的授权,因而不应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的直接活动的影响,他应超脱于各种关系而只具有审判功能,除了国家法律,“不再有其他的法,也不需要其他的法,它的意志无非是关于法的科学的真理,它的行为无非是宣判。因此,它既没多少权利也没有权力去实施强制,比任何自然的个人可能拥有的权利和权力要少得多。”[1]但是,其审判权的行使给人们带来的得失甚大,如果判决不公,某个当事人不仅可能会因此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会因此蒙受社会道德上的伤害。而在法官说什么,法律也就常常变成了什么的国度和情况下,司法判决则影响到更广泛的其他人。基于此,法官应具有三种性质——独立性、中立性和相对消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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