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现代法官制度的主要特征

中国现代法官制度的主要特征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现代时期由于国内战争频繁,政权种类繁多,我国在这一时期的法官制度也多样化,所体现的特点也各具特色。下面仅介绍国民党政府时期和共产党领导地区法官制度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护封建买办独裁统治,除了军事镇压和法律强制以外,还建立了庞大的特务组织。其次,法官审理案件要贯彻调解原则。

中国现代法官制度的主要特征

我国的现代时期(1919—1949年)由于国内战争频繁,政权种类繁多,我国在这一时期的法官制度也多样化,所体现的特点也各具特色。下面仅介绍国民党政府时期和共产党领导地区法官制度所具有的主要特点。

1.国民党政府时期法官制度的主要特征

国民党政府时期法官制度所具有的重要特点,是国民党特务组织参与司法审判活动。除一般由司法机关执掌审判权外,国民党的特务机关也掌握一定的审判权。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护封建买办独裁统治,除了军事镇压和法律强制以外,还建立了庞大的特务组织。

国民党的特务组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简称“中统”;另一个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这些特务组织,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遍布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许多部门。这些特务组织的锋芒直接对准共产党人、革命青年学生和爱国民主人士。这些特务审理的案件,实际上都是迫害共产党人、爱国进步人士和其他革命者的案件。

2.共产党领导地区法官制度的主要特征(www.daowen.com)

在这一时期,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法官制度的特点是多样化的,在此简单介绍这一时期的两个主要特点。

首先,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案件的审判。我国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无选举权者不得为陪审员。陪审员在参加案件的陪审时应保留原职原薪。合议庭在判决案件时以多数人意见为准,遇有争议时,应依主审员的意见决定判决的内容,如果陪审员坚持保留意见时,须将其意见报送上级裁判部决定。人民陪审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直至今天,我国的法官制度仍然在保留着该项制度。

其次,法官审理案件要贯彻调解原则。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解决纠纷,增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同心同德搞好生产,全力支援抗日民族解放战争,便建立了法官对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可以调解的原则。目前,我国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是必须贯彻的调解原则就产生于这一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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