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法官制度的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官制度的主要特征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法官借助神灵审理疑难案件是非科学的审理手段。中国自秦朝以后,历代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也处理行政事务。我国古代地方官的职责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审理案件,另一个是税收。因此说,中国古代法官的任务应当是司法兼理行政更为恰当。

中国古代法官制度的主要特征

1.法官借助神灵审理疑难案件

从中国法官的鼻祖“皋陶”开始,法官借助神灵处理疑难案件就与审判结下了不解之缘。中国从进入阶级社会一开始,法官在审判疑难案件时要借助神灵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直至明、清时期,法官乞求神灵帮助审理疑难案件的情况也还存在。中国古代法官借助神灵处理疑难案件的事例是非常多的。

案例一:在春秋时期,郑国在郑庄公时期非常强大。子都和颖考叔是郑庄公的两员大将。在一次进行军事检阅时,子都和颖考叔为了争夺一辆战车而从此产生了矛盾,子都对颖考叔非常嫉恨。公元前712年,郑庄公率领军队攻打许国,颖考叔非常英勇,第一个登上了许国的一个城墙,子都嫉妒颖考叔,就暗中用箭射死了颖考叔。事后,郑庄公由于掌握的证据不足,无法查处射死颖考叔的人,于是下令叫士兵们一起诅咒凶手,并射杀鸡、狗、猪等动物。据说,子都最后果真被咒死了[17]

案例二:五代时期的南唐法律规定:盗窃钱财达五贯以上者要被处死刑。庐陵有一家富豪,发现晾晒的衣物中少了几件丝绸衣服,总价值达十贯之多。该富豪就状告邻居盗窃了他家的衣物。邻居被捕以后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但是由于找不到赃物,法官无法结案,邻居在被打得实在受不了的情况下,只得说把衣服在市场上卖了。邻居因此而被判处死刑。在执行死刑时,邻居喊冤不止,死刑因此而被停止执行。南唐先主为此特派刑部员外郎萧俨前往复查此案。这是一起疑难案件。萧俨在途中就开始斋戒净身,不停地祈祷,请求神灵指示自己如何处理此案。到了当地以后的一天,大晴天忽然打起了响雷,响雷打死了这位富豪家的一头牛,剖腹时发现所丢失的衣物竟然全在牛腹中,原来该富豪与邻居有冤仇而诬告陷害。神灵帮助法官给邻居洗清了冤情[18]

中国古代法官借助神灵裁判案件是当时科学技术落后的必然产物。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十分落后,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极为有限,人们对自然界发生的一些自然现象,如森林发生火灾,晴天中雷鸣等怪异现象,都认为是上天——这个无所不能的神,在发怒或者在赞同统治者所采取的某项措施。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是一个从结果推导原因的过程,属于对案件的认识过程。古代法官在遇到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各占一半谁都无法推翻谁的情况下,只能乞求神灵给予启示,因此,我国古代借助神灵审理疑难案件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古代法官借助神灵审理疑难案件是非科学的审理手段。有些疑难案件经过神灵的帮助可能会使冤者得到昭雪。这可能是一种巧合,也可能是犯罪人处于敬畏神灵的原因神智失去正常,从而前去投案自首。但是这种借助神灵审理疑难案件的手段毕竟是非科学的。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早就已经知道“神”是不存在的,地球并非是宇宙的中心,天空也并不存在所谓的统治人间的“仙界”。因此,我们对中国古代法官采取的处理疑难案件的手段是要进行批判的。

2.地方法官既审理案件也处理行政事务(www.daowen.com)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封建官吏既是当地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因此,其职责也是既负责司法事宜也负责行政事宜。中国自秦朝以后,历代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也处理行政事务。我国古代地方官的职责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审理案件,另一个是税收。历代地方官的美称是“父母官”、“青天老爷”,这也说明了我国古代的地方官既审理案件,也处理行政事务。

我国现在的人们所编写的关于中国法制历史方面的书籍或者撰写的相关论文,几乎都说中国古代地方官的任务是行政兼理司法。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实际上,中国古代地方官的任务应当是司法兼理行政。因为,税收一年仅夏、秋两季,而处理案件则是除了农忙季节以外,几乎天天都要做的事情。地方官的上级都把司法审判的成绩好坏作为判定该地方官政绩好还是不好的主要依据,也是地方官官职升降的主要标准。因此说,中国古代法官的任务应当是司法兼理行政更为恰当。

3.主要是通过科举选任法官

中国古代选任法官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从达官贵族中选任,二是通过科举选任。有的朝代还要求只有具备司法经验的人才能被选任为法官。唐朝以前,我国还尚未形成科举选任官吏的制度,因此,法官都是由一些士族门阀担任。唐朝以后,科举选任官吏的制度形成以后,绝大多数法官是通过科举考试选任出来的。例如,明朝共有123位刑部尚书,除去生平不详的48人之外,余下的75人中就有64个进士、2个举人。明朝中期规定:中上州县正印官(知州、知县)必须是进士,下州县正印官至少应该是举人,最下州县为贡生[19]

我国古代法官除了要经过科举考试选任以外,有的朝代还要求必须具备司法实践经验才能正式成为法官。例如,唐朝的许多法官是由进士出身的人来担当,但是,一个人进士及第之后并不马上上任,他还要经过吏部面试之后,或者由高级官吏推荐和提拔之后,再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熟悉了法律制度的内容之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官。

我国古代的自唐朝以后实行的通过科举选任法官的制度,从学识上保证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我国古代的某些朝代还规定,经过科举选拔上来的人员在上任之前,还必须要经过司法实践的磨练。这就更进一步地保障了法官处理案件所应该具有的业务素质。总之,我国古代的法官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有其先进的地方,例如,从通过科举考试的人中选任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官人选的素质。但是,我国古代法官制度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利用神灵裁判疑难案件,造成了一定数量冤案的出现;在地方上长期存在着法官的身份与行政长官重合,这就不能保障司法的独立;法官的身份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身份重合,使得控诉、辩护和审判的职能不能有效分开,妨害了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实现。我国古代法官制度所体现的上述特点,是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当时自然科学发展状况的必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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