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法律专业职业化缺失的影响

我国法律专业职业化缺失的影响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律职业专业化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职业者间素质参差不齐,法律学识的专业化达不到要求。

我国法律专业职业化缺失的影响

我国法律职业专业化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者间素质参差不齐,法律学识的专业化达不到要求。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来源除了普通高校培养出来的以外,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其他方式产生的,如军队干部的专业、工人提干、单独招考、干部调动等途径。由于来源口径较宽,专业化的法律学识就很难在职业者中得到统一。即使在司法系统内进行再培训,也许可以获得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但若适应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变化,非拥有经长期学习和熏陶才能具有的法律学识,则难以满足社会的专业化需求。从以下数据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职业者的素质结构:“截止1994年,全国没有达到法律大专程度的法官大约近一半。截止1997年,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2]“检察院18万名干部中,本科层次的占4%,研究生占0.15%”,[3]这些较低的百分比表明,至少在1997年之前,在司法系统中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训练的司法人员人数甚少。相比之下,律师的专业素质好于法官和检察官,原因在于自1986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于这一考试在教育背景、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都有要求,使得律师的整体素质快速提高,律师职业也逐步走上了法律职业化的道路。到2001年7月,律师资格考试已举办10次,有近百万人报名参加了考试,有近2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随着2002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实施,在首次司法考试中,不少在职法官、检察官通过率不理想的原因,虽与他们的专业分工比较固定、涉法面较窄有关,但也与他们的法律学识较不完备有关。由于出任法官、检察官者也必须取得司法资格证书,所以这一制度确立以来,才实质性地促动了法官、检察官专业素质的变化。

可以看到,司法人员的素质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有了明显的提高;也可以想见,随着制度的完善和严格要求,司法人员的学历层次仍将持续提高。但是这些并不能说明,这就完成了司法执业人员法律学识的更新。因为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并没有受过专业的大学法学教育,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在我国也是允许的,转业军人进入司法机关仍是一条专业之路,还有相当一部分司法机构原有学历较低人员是通过短期培训和学习等速成方式取得所要求的学历的;所以说,从具有法律知识到具备法律学识的跃进,在司法职业人员的身上并没有真正完成。

第二,法律思维作为法律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在中国法律职业者中并未真正确立,以非法律性和非专业性的技能处理法律事务的情况仍广泛存在。所谓法律思维,是指对问题做法律化思考或优先思考,尤其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对利于弊的权衡,对成本与效益的比较以及对善与恶的评价,都不能代替法律的标准和结论,且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言,法律思维方式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离开合法与违法这个前提去单纯思考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和恶等法治原则所不能允许的”[4]。然而,中国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伦理化的思维方式和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却阻碍着法律思维的形成和普及。尤其在我国偏远落后地区,一方面缺乏专业性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观念、法意识并未在民众中得以普及和认同,在解决法律问题时难以按照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司法人员往往需要以综合运用伦理观念、乡规民约、地方权威、人情等技巧使纠纷和矛盾得以化解,而其中有可能存在违反正式法律的情况,但若非如此就不能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而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对职业者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也颇有影响。政治化的思维方式是指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从政治或主要从政治的立场、观点、方法出发,由此产生一系列的政治性观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职业者专业性的不断增强,政治化思维方式也日渐淡化。但是,法制改革当中的政法体制改革仍然存在一些瓶颈问题尚没有解决;公法与私法合理划分,从而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改变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调整,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等,这样的法律体系重构目标尚未完成;同时法律精神的转化,为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与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这一法制改革的重心和难点也未完全实现。这些问题使得政治化思维方式仍然在法律职业者身上不时显现。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职业者非专业化的倾向仍然比较明显,专业化的法律学识、法律思维、法律技能甚至法律职业伦理未能形成统一,法律职业群体的同质性就不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没有成就的条件。因为“建立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律界成为一个更有力量的群体,而欲使法律界有力量,同质性是一个基本要求。反过来说,使一个职业力量削弱的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设法让层次多样,品类不一的各色人等都进入其中,另外,成员们语言无法沟通,规则因人而异,标准难以认同,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团体云乎哉!”[5]而“法律以及司法标准的稳定性并非来自于立法,而是来自于法律家们的推理方法,来自于表达意义所使用的语言,也来自于法律职业者的同质性所产生的对知识与行为两方面的制约”。[6]

【注释】

[1]赵康:《专业化运动理论——人类社会中专业性职业发展历程的理论假设》,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5期。(www.daowen.com)

[2]石茂生:《法律职业化》,载《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3]张卫理:《中国需要大批法律人才》,载《法制日报》1997年10月3日版。

[4]郑成良:《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5]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6]贺卫方:《法律职业的方法基础》,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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