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与概念

中国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与概念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解释不同,但他们都是在对法律共同体的内涵有着共识的基础上对其外延予以扩大或缩小。这种共识就是当一个群体或社会以法律为其联结纽带或生活表现时,就可称其为法律共同体。由于本书的旨趣在于由法律共同体群体所形成的法律共同体,即取其外延最小化的共同体予以研究,为避免混淆,以恰当的意思把这种共同体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中国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与概念

对于法律共同体的解释也并不统一,我国有些学者把其理解为法律职业群体;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其成员间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以出生、政治道德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或职业等社会因素为表现;[8]而同为德国学者的哈贝马斯则把法律共同体等同于一个民族国家。尽管解释不同,但他们都是在对法律共同体的内涵有着共识的基础上对其外延予以扩大或缩小。这种共识就是当一个群体或社会以法律为其联结纽带或生活表现时,就可称其为法律共同体。由于本书的旨趣在于由法律共同体群体所形成的法律共同体,即取其外延最小化的共同体予以研究,为避免混淆,以恰当的意思把这种共同体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阿尔伯特·戴雪很早以前就指出:“当一个有20个人的群体,或2 000人,或20万人的群体,为了共同的目标,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把他们自己约束在一起行动时,他们便创立了一个团体。这个团体不是由法律虚构的,而是事物的本性使然。它不同于组成它的那些个人。”[9]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律制度发展史中各有其自身悠长的历史,而自近代社会以来,三者的作用日益凸显,原因在于社会在呈现出价值和道德多元化的同时,其社会结构已发生了转型,人们已不可能生活在靠某种单一的价值体系或道德规范或宗教来维系的社会秩序中。与社会劳动分工的日益细密、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趋势相关联,社会日益从传统的文化社会(以宗教、道德、意识形态为凝聚纽带)过渡到了结构社会(社会中的各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时代。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各类矛盾冲突在程度、数量和规模上的扩大,导致社会对于解决纠纷的人员的数量及专业化程度的需求随之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因而凸显出来并形成行业化趋势。职业者人数的增多、组织规模的扩展、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加之法治理念被现代社会所广泛认同,使得法律职业者的个性逐渐被法律职业的理性所取代;尽管个人成员在人格、价值观各不相同,但他们在从业过程中表现出的特有的法律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以及共同的法律话语所呈现的是一种群体的共性而非个人的性格及价值观,因此,团体的个性由之形成并与法律职业者个人有所区别。当专门的法律人员、专门的法律机构、法律人员的专业化向社会表现的是同一种东西——法律,宣示的是同一种力量——正义时,法律职业群体便转化成了与法律职业者个人相区别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职业群体并非等同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或会自然过渡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尽管法律职业者有着因职业而生的共同性,但也只有在这一群体能够折射出一种无形的、支撑着这一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时,它才能够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就曾提出过,“透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表象,可以在其背后发现有一种无形的、支撑这一事业的时代精神力量;这种以社会精神气质为表现的时代精神,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10]在我们这个普遍尊崇法治理念的时代,法律精神无疑已成为时代精神之一种,作为法律职业群体如若能够体现出这种时代精神之内涵,才真正具有了共同体的意义,而非法律职业者个体的聚合。因此,是否具有法律精神内涵是判断社会中是否已出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标准,也是这一群体能否担当得起推进法治之责的关键因素。

【注释】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6—174页。

[2][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6—174页。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页。

[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0—71页。(www.daowen.com)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2页。

[6][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2页。

[7][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1页。

[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4页。

[9][英]丹宁伯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10]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