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法律职业方向下法官职位的起源及定义

中国法律职业方向下法官职位的起源及定义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职业就是受过专门教育或训练的、长期从事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行业的角色群体。其从业者主要是按照职业传统训练的,需要经过规范的教育过程,只有那些拥有这种训练的人才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1]判断一个群体是否形成了一种职业必须考虑现代社会的职业标准。社会学家认为给职业下一个定义很困难,但是在一点上似乎已达成了一致,即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现代职业的起源并不在于古代社会,而在于中世纪的大学和社会。

中国法律职业方向下法官职位的起源及定义

职业是人类社会分工的产物。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人们不得不终生或长期地从事某一种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劳动,作为自己获取生活资料、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依靠。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功能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职业是一般行业的角色群体,其中的从业者发挥着社会所珍视的某种功能,并通过其角色活动即职业活动来营生。一般来说,职业就是受过专门教育或训练的、长期从事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行业的角色群体。其从业者主要是按照职业传统训练的,需要经过规范的教育过程,只有那些拥有这种训练的人才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1]

判断一个群体是否形成了一种职业必须考虑现代社会的职业标准。社会学家认为给职业下一个定义很困难,但是在一点上似乎已达成了一致,即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现代职业的起源并不在于古代社会,而在于中世纪大学和社会。[2]在美国学者的观念中,律师医师牧师都已称为职业,并以“历史的”和“有学识的” 来定义职业一词。当被要求给职业下一个定义时,迪恩·罗斯科·庞德说:“这一术语指的是一个群体……它以为公共服务的精神追求以智识的策略为公众呼吁,它也并不完全是一种公益服务,因为它还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而以为公众服务的精神追求智识的策略是主要的目的。”路易斯·D·布兰代斯则用三个标准来看待一个职业:首先,职业是指相称的知识者有预先必要的训练、涉及不同于纯粹技术的知识和一定程度的学问;其次,职业是指职业者主要为他人而不是为个人而从事这一活动;最后,职业是指金钱报酬的数额不是职业者成功的既定标准。[3]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认为职务就是“职业”。这首先表现在要求有明确规定的、在很长时间内往往要投入整个劳动力的培训过程和进行一般规定的专业考试作为聘任的先决条件。此外,这一点还表现在官员地位的义务性质上。就任职务,包括在私人经济领域里,被视为承担一种特殊的忠于职守的义务,换取有保障的生活。对于现代的忠于职守的特殊性质来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在纯粹类型中,并不像在封建的或者世袭的统治关系中那样按照领主封臣或门徒的方式,建立同一个人的关系,而是它报效于非个人的客观的目的。当然,在这个客观目的背后,往往有设想作为意识形态上神话的、在凡间或超凡的人的统治者的替代者,在一个共同体里实现了的“文化价值的理想”:“国家”、“教会”、“社区”、“政党”、“企业”。[4](www.daowen.com)

虽然学者们的解说各不相同,但一定的尺度仍然可以作为现代的职业标准:它是一个专职的工作,并且如果人们以此谋生,则它就是他们主要的生活来源;它是一种使命,暗含着对所定标准的期待;它有一个组织,并因此引发职业的团结一致;它是特别教育的目标,这种教育导致所接受的标准被阻止所证明;它有与社会利益相关的伦理准则;在其活动领域它有着独占或垄断。[5]简单言之,所谓职业,有这样五个特征:(1)专职并作为谋生手段;(2)承载着公益服务(具有利他性、义务性)并有相关的伦理准则;(3)职业者经过教育和训练具有一定的技能和学识;(4)具有组织性;(5)可形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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